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购物返利”这一概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我们在网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购买商品返积分、返“某豆”甚至返优惠券,都属于“购物返利”的范畴。购物返利的目的,是为了吸引顾客再次消费,以增强顾客的消费黏性。
购物返利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并无不妥。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又是如何与传销联系在一起的呢?
笔者最近就承办了一起通过设立“购物返利”平台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本案中,行为人设立了一个购物平台,消费者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可以进行充值以兑换积分,并通过积分在网站购物。会员每购买一次商品,除了获得相应的商品外,还可以获得购买商品总价双倍的返利。当然,返利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每周返还百分之五,二十周返还完毕。返利的方式也不是通过现金,而是以积分的形式返还,会员将积分兑换成现金时,平台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平台通过设置奖励规则,引诱会员发展下线。在本案中,随着平台的发展,平台购物的功能逐渐由实向虚,售卖物品的真实价值远低于其销售价格,购买实体物品逐渐转变为购买虚拟积分。
可以说,这又是一类新型的“传销型集资诈骗犯罪”。那么,此类案件的行为模式是怎样的呢?
行为模式一:设立电子商务平台,以购物返利的模式吸引消费者
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对于整个传销组织的运作是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的。这一方面与国内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已占据了整个消费市场的半壁江山;另一方面,基于消费者网购习惯的养成,消费者对于网购平台的信任预期较高,这也更容易让消费者放松警惕。
而在消费模式的选择上,此类案件行为人通常采用“购物返利”的模式,以此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及参与。
行为模式二: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物及投资
此类案件中,购物返利实际上带有融资的性质,也可以说是变相的集资行为。如前所述,会员每购买一次商品都会获得购买商品总价一倍的返利,且返利分为二十周返还完毕。实际上,相当于平台使用了消费者的资金,期限为二十周,并为此支付了100%的利息。毫无疑问,这就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投资,而投资的方式,就是参与购物返利活动,在平台购买商品。
行为模式三:设立各类推荐奖,鼓励消费者发展下线
此类案件中,平台会设立各类“推荐奖”“帮助奖”等,鼓励会员推荐他人参与购物返利活动,以此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或是帮助他人完成推荐会员的任务,获得帮助推荐的奖励金。平台以此方式不断“拉人头”,以实现平台影响力不断向外扩散。
行为模式四: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多层级的结构
此类案件中,会员层级的形成按照“自然形成”与“人为设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所谓“自然形成”的层级,实际上是指会员之间基于推荐关系形成的层级。例如,甲推荐了乙,乙成为甲的下线,乙又推荐了丙,丙成为乙的下线,由此便基于推荐关系形成了“甲→乙→丙”的层级关系。笔者认为,姑且不论这一层级关系是否符合刑法上关于传销犯罪层级的定义,但至少从表面来看,这已经是一种由发展与被发展关系所形成的三层级的结构,且是由会员发展会员所“自然形成”的层级结构。
随着会员的不断的增加,为了便于对会员进行管理,平台通常会人为设立一些职级,对会员进行管理,于是便形成了第二个层次,即所谓“人为设置”的层级。这种层级通常基于管理权限的大小进行划分,类似于经销结构中的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例如,某平台设立了“区域主任→分区团长→团队长”的结构,对应管理一定区域、分区及团队的会员,区域主任、分区团长、团队长分别可以从所管理会员的消费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
从笔者亲办的案例来看,在规模较大的传销组织中,这两种层级结构都是交叉存在的。
以上内容系笔者根据亲办案例总结、整理的关于行为人设立“购物返利”平台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模式的分析。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保护合法的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