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10-15
纺织行业是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灾区,操作模式通常如下:
一、没有出口,买单配票配汇
模式一:甲公司从货代或者报关行那里购买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信息,让下游为自己虚开与报关单的信息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之后,将这些单据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模式二:乙公司通过报关行或者货代购买报关单,接着带票采购产品,无票销售给境内客户,然后通过地下钱庄购买外汇。之后,将这些单据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模式一跟模式二的不同之处,在于发票是不是虚开的,模式一的发票是虚开的,模式二的发票是实开的。这点区别,导致这两种模式的风险系数完全不一样。
第一,很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之所以案发,就是因为发票是虚开的,存在资金回流的。一旦被税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到资金回流的,就会被认定为发票是虚开的,发票是虚开的,就会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第二种模式,由于发票是实开的,没有资金回流,案发率远远低于第一种模式。
第二,第二种模式的发票是实开的,那就意味着被告人在采购环节支付了进项税额给开票方,开票方如实申报的话,那被告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在骗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有机会适用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按照逃税处理。
二、真实出口,发票代开
丙公司采购原材料,生产出成品,销售给境外的客户,可是甲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时候不带票,于是从第三方代开发票,将这些代开的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这种模式非常可惜。货物是有的,出口是真实的,也没有多报或者高报,却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考虑让供应商把原材料销售给第三方,然后让第三方开票给自己,把代开发票变成实开发票,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了。
三、道具循环进出口
丁公司采购一批产品,用于出口到香港,第一批出口,发票是实开的,报关单是真的,但外汇是购买的,接着丁在香港那边通过其他渠道,要么报关,要么走私,把货物回流到境内,接着重新出口,这时候开始,发票也是虚开的了。
通过这个模式,同一批货物来回循环,不断出口,用于申请出口退税。
这个模式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在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时,可能会认定骗税数额错误,不当的把骗税数额做大了。
第一,这种模式中,第一批出口行为,由于发票不是虚开的,并且缴纳税款了,不应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货物在香港进入内地的时候,如果报关进口的,那被告人在进口的时候,需要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的,通过伪报出口申请的退税款当中,包含这部分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认定骗税数额时,也应该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四、有的公司还会在出口的时候低值高报,或者借用真实出口方的货物,办理报关单用于申请退税,货物出境后再还给真实出口方,由真实出口方交付给境外买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