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02
一、为什么出口环节需要退税呢?
在税法领域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消费地纳税原则,商品或者服务在那里消费的,税款就由那里的税务机关征收。一般来说,国家都是鼓励出口的,出口可以赚外国人的钱,可以创造外汇。你在赚外国人的钱时,还要把外国人缴纳的间接税也顺便给赚了,就有点过分了。
另外,在出口环节,把国内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给退了,商品或者服务不含税,价格就降下来了,有利于打开国际市场。
另外,如果国内不退税,消费地市场不征税,国内、消费地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也不利于公平竞争。
二、出口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
假设 a 公司把货物生产出来了,按照 150 万销售给 b 公司,b 公司按照 200 万的价格销售给 c 公司,c 公司按照 250万的价格出口到美国,销售给 d 公司了。
在 a 公司销售给 b 公司的环节,b 公司除了支付了 150 万给 a 公司,还支付了 19.5 万增值税款给 a 公司。
在 b 公司销售给 c 公司环节,c 公司除了支付了 200 万给 b 公司,还支付了 26 万增值税款给 b 公司。
在 c 公司销售给 d 公司环节,d 公司只是支付了 259 万给 c 公司,c 只收了 250 万,不会额外再收到 250×0.13=32.5 万的增值税款。
那 d 不用支付增值税款了吗?
不是的。
d 公司还是要支付增值税款,只是不是支付给 c 公司,而是支付给美国海关。
c 公司在出口的时候,可以申请退税,所退的就是 c 公司在从 b 公司采购时,支付给 b 公司的 26 万增值税款,也就是 c 公司的进项税额。
三、何为“骗取”出口退税?
刑法第 204 条第 1 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骗取”是什么意思呢?
通说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罪是财产犯,是一种特殊诈骗罪,类似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获取了财产。
这里的“骗取”可以拆分为“骗”与“取”,“骗”就是诈骗罪里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取”就是诈骗罪里的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获取了财产。
骗取出口退税罪里的被害人是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基于被告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基于这个错误的认识,处分了税款,是使国家税款损失了,被告人获取了国家的税款。
这里的骗通常指以下情形:
1.没有出口,欺骗税务机关说出口了。
2.出口了,不应该退税,欺骗税务机关应该退税。
3.出口了,不应该退那么多,欺骗税务机关多退了。
但是,这些仅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形式要件,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是没有缴纳进项税额,却欺骗税务机关说已经缴纳了,然后从税务机关那里把进项税额骗出来。这就是诈骗罪里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最大的辩点是什么?
这里需要说一下刑法第 204 条第 2 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是逃税;没有缴纳税款却骗了税款出来的,或者虽然缴纳了税款,但是骗取税款超过缴纳的税款部分的,才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将骗取出口退税罪跟逃税对比,就会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本质就是空手套白狼,就是没有缴税却诈称已经缴税了,利用出口退税把自己“缴纳”的税款骗出来。
这就是国家对出口退税如此深恶痛绝的原因,你不是不缴纳税款啊,你是把我从其他纳税人手上征收的税款骗走了啊,煮熟的鸭子又飞走了,能不暴跳如雷,深恶痛绝吗?
这里有一个辩护思路:
如果受票方缴纳了进项税额,哪怕没有出口,或者是出口了不应该退税的,也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最大的辩点,那就是如何论证受票方缴税了,受票方是把自己缴纳的税款骗回来。
从这里可以延伸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受票方只是支付了开票费,但开票方却如实缴纳税款了,算不算骗取已经缴纳的税款?
第二个问题,受票方支付增值税款给开票方了,但是开票方没有缴纳,算不算骗取已经缴纳的税款?因为开票方拿的是销项发票,销项发票才是用来交税的,就算受票方想要缴税,也不能自己直接去税务机关那里缴税,只能通过开票方去税务机关那里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