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销售返点给投资人,就是行贿么?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4-21


导语:当返点的对象从普通个人投资者变成机构投资者的内部工作人员时,法律性质就会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正文:最近,最高法行贿受贿类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各种行业类的返点问题引发关注,比如有朋友咨询曾律师,私募行业的销售人员,私下给投资人返点,是否构成行贿罪?不少人一听到“销售给投资者返点”,就下意识地将其等同于 “商业贿赂” 甚至 “行贿犯罪”,甚至有观点认为只要返点超过 3 万元就会坐牢。

这种混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认知,不仅误导了普通投资者,也给很多一线销售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恐慌。

事实上,私募返点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给普通个人投资者返点,本质上是不合规的促销行为,绝对不构成任何行贿受贿犯罪;

只有当返点指向机构内部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时,才可能触发刑事风险。厘清这一界限,对于理解贿赂犯罪的本质、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一、贿赂犯罪的核心:永远是“权钱交易”

要搞清楚私募返点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必须回到刑法最基本的逻辑上来。无论是行贿罪、受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有贿赂犯罪的本质都是“权钱交易”—— 用财物换取他人的职务便利。

《刑法》第164 条明确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里有三个缺一不可的核心要素:

行贿对象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该人员具有相应的职务便利;

主观上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

客观上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反过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可以看出,“职务便利”是整个贿赂犯罪体系的基石。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职务,也没有任何可以被利用的职权,那么就不可能存在“用权力换好处”的交易,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任何贿赂犯罪。

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刑法铁律,任何司法解释的修改都不会改变这一本质。

二、给普通个人投资者返点:为什么绝对不构成犯罪

基于上述逻辑,我们就能清晰地判断:私募销售从自己的个人提成中给普通个人投资者返点,完全不满足任何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行贿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普通个人投资者是什么身份?他只是一个花钱购买基金产品的消费者,是交易中的买方。他既不是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职务,更没有任何可以被利用的职权。他不能决定基金能不能备案、能不能发行,不能决定谁能卖、谁不能卖,甚至不能决定自己能不能买(只要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钱做出是否购买的个人决定。没有职务,就没有职务便利;没有职务便利,就没有权钱交易的基础。

既然个人投资者不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那么作为相对方的销售,自然也就不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逻辑推导,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裁判规则。

其次,主观上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 很多人认为,销售给投资者返点是为了 “抢客户”,所以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观点是对法律概念的严重误解。刑法上的“不正当利益”,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 “不该拿的利益” 或者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而私募销售给投资者返点,只是为了促成一笔正常的交易。投资者本来就可以合法地购买该基金产品,销售并没有通过返点获取任何“不该拿的交易机会”,也没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其他销售同样可以选择给投资者返点)。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让利促销,与商场打折、电商满减没有本质区别,只是不符合私募行业的监管规定而已。

最后,这笔钱的性质是个人提成,不是公司的商业贿赂款。很多人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我们讨论的返点,是销售从自己已经拿到手的个人业绩提成中拿出一部分给投资者,而不是公司从公款中拿出钱来进行贿赂。

这两者在法律上有一定区别。公司出钱给采购负责人回扣,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属于商业上的不正等竞争,但依然不构成商业贿赂;而销售个人出钱让利,本质上是个人之间的民事赠与行为,是销售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而自愿放弃部分个人收入。

这种行为既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更没有侵犯任何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值得强调的是,2026 年 4 月 10 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从 6 万元降低到了 3 万元,量刑档次也相应收紧,但这一修改只是调整了数额标准,并没有改变贿赂犯罪的本质构成要件。

只要返点的对象是普通个人投资者,无论返点金额是3万还是30万,都不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唯一的高危红线:给机构投资者的工作人员返点

当然,我们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所有的私募返点都不构成犯罪。当返点的对象从普通个人投资者变成机构投资者的内部工作人员时,法律性质就会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机构的交易决策不是由某个人做出的,而是由其内部具有相应职务的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做出的。这些工作人员(如投资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掌握着机构资金的投向、额度和审批权,这就是他们的“职务便利”。

如果私募销售为了让机构投资自己的产品,私下给这些工作人员个人返点、送现金、购物卡或者其他财物,那么就完全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对方具有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

送钱的目的是让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

只要数额达到3 万元(2026 年 5 月 1 日起),就构成犯罪。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返点给机构本身,且如实入账,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私募公司与投资机构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将返点作为“渠道服务费”“机构客户服务费” 等,直接打入机构的对公账户,双方均如实入账、依法纳税,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合规的商业合作,不涉及任何刑事风险。

如果机构的负责人或关键决策人将机构收到的返点截留归个人所有,那么该负责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私募方明知返点会被个人截留仍支付,那么同样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更严重的是,如果投资者是国有性质的机构(如国有基金、社保基金、国有控股的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那么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此时,收钱的个人构成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送钱的私募销售或公司构成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量刑远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且缓刑难度极大。

四、不犯罪≠合法:私募返点的行政与民事风险

需要再次明确的是,给普通个人投资者返点不构成犯罪,绝不等于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私募行业的监管规定,会面临严厉的行政处分和民事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撤销从业资格、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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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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