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本等息irr利率计算法,是否会在高利贷非法经营案中运用?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1-28


等本等息还款的irr利率计算法,是否会在高利贷非法经营案中运用?

直接回答,不会。这种方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普惠性金融贷款利息计算时,会得到运用,但是在普通的民间借贷或者高利贷类非法经营案中,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

IRR 是 内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的英文缩写,本质是一种衡量资金动态使用成本 / 收益的金融计算工具。举个最直白的例子:你借10 万,等本等息每月还款,月息三分,每月利息3000,分12 期,利息加本金,每月还11333.33 元,如果用IRR 算出来的月利率约 4.94%、年化约 59.28%。如果是按照普遍被司法机关采纳的单利计算法,即总利息÷ 本金,年化利率应该是36%。而irr计算法,不是“总利息 ÷ 本金” 的简单比例,而是把 “每月剩余本金在减少,但利息还固定” 的实际情况算进去,最终得出的借款人资金负担。

在非法放贷类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认定中,利率计算口径一直不存在争议,司法审计机关都是采用最直观客观简洁的单利计算法,即“总利息 ÷ 本金”,即用总利息除以总本金进行核算。而有的“不明真相”但又乐于思考的群众,担忧司法机关是否会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核算资金成本时采用的irr计算法,从而人为制造争议。

在等本等息模式的非法放贷利率认定中,IRR 算法与刑事司法实务存在明显场景错配。部分观点认为刑事认定应采用 IRR 计算实际利率,但结合立法初衷、司法解释及基层办案实务,等本等息模式下的非法放贷利率认定,必须坚守“单利计算、本金固定、不考量资金循环” 的核心原则,即按“总利息 ÷ 实际出借本金” 核算年化利率,这既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也是刑事司法的实践共识。

一、刑事立法的核心:36%红线是单利而非IRR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实际年利率超过 36%” 作为非法放贷入罪的利率基准,这一标准的立法逻辑与适用场景具有明确界定。

首先,从条文表述来看,《意见》第五条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计算实际年利率时需将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所有费用计入,但并未要求考量资金占用的动态变化。这意味着立法关注的是“出借资金的整体收益水平”,而非 “资金周转的效率收益”。

其次,从利率计算的立法传统来看,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认定长期采用单利标准。1991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立的 “四倍银行利率”、2015 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的 “24%—36%” 区间,均以单利计算为基础。《意见》作为打击非法放贷的专门司法解释,延续了这一计算逻辑,若突然切换为 IRR 算法,将导致刑事与民事司法标准的割裂,违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意见》的打击目标是“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刑事司法关注的是出借人通过放贷行为获取的 “绝对收益”,而非借款人的 “资金占用成本”,只要总收益未超本金 36%,就不符合 “高利放贷” 的入罪前提。

二、刑事司法审计的操作逻辑:拒绝脱离事实的复杂折算

基层办案机关在处理非法放贷案件时,审计报告的制作始终遵循“客观、高效、可量化” 的原则,这一原则直接决定了利率计算的实务口径。从大量已判决案例来看,刑事审计普遍采用 “总利息(含各类费用)÷ 实际出借本金 ×100%” 的简化算法,而非 IRR 的动态折算。

这种操作逻辑具有现实合理性:其一,非法放贷案件往往涉及成百上千笔交易,若逐笔采用IRR 计算,需还原每笔借款的现金流变化,将极大增加审计成本,不符合基层办案的效率要求。其二,刑事审计的核心是固定 “非法获利” 的具体数额,而非法获利的本质是出借人实际收取的利息总额与初始本金的差额。

实践中,等本等息模式下的利率认定同样遵循此逻辑。以10 万元借款、月息 3 分、12 期还款为例,出借人实际收取总利息 3.6 万元,审计报告将直接以 “3.6 万元 ÷10 万元 = 36%” 认定年利率,不会因借款人逐月归还本金而采用 IRR 折算为59.28%。因为从客观事实来看,出借人仅完成一次 10 万元的资金出借行为,并未将每月收回的本金再次放贷同一借款人,IRR 所衡量的 “资金使用效率” 在单次放贷中缺乏事实基础。

三、IRR只是金融领域计算资金效率和收益的一种方法

IRR 算法在金融领域常用于衡量投资项目的真实收益,但将其套用于单次等本等息的非法放贷利率认定,存在明显的场景错配。借款人每月归还部分本金,只是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并没有产生新的借贷关系,此时若强行以IRR 折算,相当于虚构了“每月收回本金再放贷” 的事实,将单次放贷行为误判为多次放贷,违背了 “以事实为依据” 的刑事诉讼原则。

从法律评价来看,这种场景错配会导致量刑失衡。若按IRR 将 10 万元、月息 3 分、12 期的等本等息借款折算为 59.28% 的实际利率,将使原本未超 36% 红线的行为被认定为 “高利放贷”,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而《意见》明确规定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 36% 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其立法意图是限定刑事打击的精准性,避免将轻微违规的民间借贷纳入刑法规制。

此外,IRR 算法缺乏刑事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鉴定意见需遵循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多数专家认可方法” 的顺序,而 IRR 并非金融行业对 “利率上限” 的法定标准,也未被司法解释纳入非法放贷利率的计算方法。央行发布的 LPR 报价亦采用单利模式,进一步印证了 IRR 在利率法定认定中的不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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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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