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19
从广东公考“枪手”案看,考试替考作弊涉嫌什么罪?
曾杰律师、陈俊泓
1.广东发现替考大案,案涉金额过千万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替考大案。案情是这样的,2014年至2020年,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王某、杨某伶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团队”。
通过张某等人介绍,或在互联网投放广告、设置关键词等推广引流,或通过QQ群、微信群等招揽参加国家考试的冯某伟、王某等数十名考生,提供线上报名指导、制作虚假证件、线下替考等“一条龙”替考服务。
张某洁等人根据考生性别、面容特征和报考考试种类,从“团队”中选择面容相似、专业对口的“枪手”替考,再安排技术人员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提供给黄某水制作虚假身份证件。
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
张某洁等人还通过上述方式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中多次组织作弊。张某洁等人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
这种替考的行为打破公平、违背道德自然不必多说,其中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在这一整个的犯罪流程之中,既有组织他人替考的张某洁等人,又有实际上场替考的“枪手”王某等人,负责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虚假身份证件的黄某水等人,还有委托该团伙替考的考生冯某伟等人。
这些人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吗?是不是每个人收到的刑事处罚都是一样的?哪些行为人受到的处罚会更重一些?
2.组织作弊者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首先,组织他人替考的组织者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等加重情节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这个案件中,张某洁等人就是考试作弊的组织者,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应当适用第二档的刑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值得特别说明的一点在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也并不是打击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才涉嫌刑事犯罪。同时根据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定义,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试等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而在本案的具体案情中,张某洁等人除了在公务员考试中组织作弊以外,还在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中组织作弊。
但是,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的依据为人事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性质上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因此张某洁等人在事业单位考试等其他考试组织作弊,并不属于刑法所规制的范围。
2.伪造证件的人员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
其次,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证件的人员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该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在这个案件中,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证件的黄某水等人大概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这类伪造证件的人员还有一个刑事意义上的风险在于,他们有可能不会被单独定伪造身份证件罪,而是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责任原则,因为上游组织考试作弊人员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所以伪造证件的人员即使考虑从犯情节,也有可能被判到三年以上。
由于伪造证件的人员,伪造替考人员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对组织考试作弊逃避身份检查具有帮助作用是肯定的,因此是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就需要深入考究这些伪造证件的人员,与组织考试作弊人员的主观上有无犯意联络。
3.“枪手”、被替考人员涉嫌代替考试罪
最后,实际上场替考的“枪手”,以及付费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考生,都涉嫌代替考试罪。不过这两类人的刑事责任就相对较轻,法定刑罚为拘役或者管制,并不会判处有期徒刑。
同样的,上场替考的“枪手”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在于,虽然代替考试罪的法定刑罚不高,但是其有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若组织考试作弊的罪名被认定下来,那么其仍然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4.小结
综合来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同样是考试作弊,但是各相关参与人员的刑事风险却各不相同。
组织作弊者无疑是此类犯罪的核心,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面临较高的刑罚风险;
伪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仅可能触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若与组织作弊者存在主观犯意联络,还可能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犯论处;
而“枪手”和被替考人员,虽然主要涉嫌刑罚相对较轻的代替考试罪,但“枪手”仍有因被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共犯而承担更重刑事责任的可能。
同时,也应当认识到并非所有考试作弊的行为均为刑事犯罪,按照刑法的现行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才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替代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