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层级怎么算?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20


传销犯罪层级怎么算?

曾杰律师、陈俊泓

1.传销的层级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需要认定“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同时,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进一步细化了传销层级在三层以上的,才予以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传销层级达到三层或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传销的层级计算问题直接关系着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非常重要。那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相关的犯罪层级应该怎么计算?

2.能否以推荐人数确定的身份层级确定传销层级?传销的层级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典型案例:某A集团公司表面上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实质上却是一个有组织、有层级、专门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体。该集团内部设置了严密的分级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共划分为十个层级,包括集团长、分集团长、大区负责人、地区负责人以及一级业务员等多个职级,构成了一个典型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

新加入的参与者最初均被安排处于最底层的一级业务员位置。若要实现级别提升,唯一途径就是不断推荐新成员加入该传销体系。例如,一名一级业务员在成功推荐累计三名新参与者后,便可晋升至二级业务员;而如果其推荐总人数达到五十人,则可根据规则直接晋升为集团长。

很显然,该传销组织一共设置了十种不同的身份层级,那么是否就可以据此认定,该传销组织的犯罪层级为十级?

3.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益保护目的来看,下级人员“无利可反”是财产损失的直接因素

这种认定方法显然缺乏准确性,其判断逻辑明显与我国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精神和法益保护目的存在根本性冲突。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规制的犯罪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性,即针对那些并不具备真实商品或服务销售内容,而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来扩大组织规模,并以此为基础向下线成员收取所谓的“入门费”,进而用于支付上线人员的“返利”的非法运作模式。

由于在现实经济环境中,由于任何传销组织都不可能实现无限制的扩张,这种以拉人头为手段的运营模式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典型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循环方式,这种结构性缺陷使得该模式注定难以持。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规模的扩大,当下线发展速度放缓、新成员数量无法满足资金需求时,整个体系的资金链条必然会出现断裂。

其直接后果就是,那些已经通过早期“返利”机制获得超出其初始投入的上线人员往往会选择携款潜逃,而新加入的下线人员则因无法获得承诺的“返利”回报而面临严重的财产损失。

可以看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层级作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的原因就在于:按照传销模式的设计,参与传销活动较晚,在传销活动中层级较低的人员由于传销组织无法继续扩大而“无利可反”,最终无法覆盖其缴纳的“入门费”基本成本。

往往最终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员为也就是这部分人,财产损失的部分即为其缴纳的“入门费”和获得的“返利”之间的差额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层级越多,上下线关系也就越多,入门费返利的传销机制崩溃之后受“无利可反”影响的下线人员也就越多,该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就越大。

4.认定传销层级的关键在于有无形成“入门费”“返利”的上下线关系

而上述某A集团公司的例子就显然有所不同。某A集团公司虽然设立了从集团长到一级业务员的十层层级,但是其层级的划分依据为单个传销参与者推荐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这就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法益保护的目的有所出入。

比如A某和B某同为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其中A某推荐了五十人参与传销活动成为了该组织认定的最高级别的集团长,而B某仅推荐了三人参与传销活动,被该组织认定为二级业务员。

但是,无论是A某或者B某所推荐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该传销活动被依法查处时,均未发展任何其他人员参与该传销活动。

也就是说,即使A某和B某由于推荐人数的不同,而在传销集团内部认定级别上差别很大,但是实际上A某和B某按照缴纳“入门费”“返利”而对应的上下线关系都是一样的,均为三级。

按照同样的逻辑,假设C某和D某也为该传销活动的参与者,二者均推荐了五十人参与传销活动成为集团长,但是C某推荐的人员再次推荐了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而D某推荐的人员则不再有相应的推荐行为。

那么即使在该传销集团内部定性中,C某和D某的层级均为集团长,但C某和D某按照缴纳“入门费”“返利”而对应的上下线关系则有所不同,C某形成C某上线-C某-C某的下线-C某下线发展的下线四级,而D某与上述A某和B某一样均为三级。

这种实证的方式,与曾杰律师先前提出的数据验证曾杰方法论,在理念的本质上是趋同的。即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将审查的重点从“形式模式外观”转向“实质经济风险”。

在传销的的层级认定问题上,过分关注形式上的身份层级没有意义,只有以实际上的法益保护目的为出发点,通过数据实证的方式,准确调查出实际发生返利关系的上下线层级,才是传销的真正层级。

5.结语

综全文所述,在认定传销犯罪层级时,不能仅仅依据传销集团内部的认定级别来判断,而应着重关注是否形成了基于“入门费”“返利”的上下线关系。这一关系才是准确认定传销层级的关键所在。

在刑事辩护中,处理传销案件时,不应当拘泥于传销组织之中的名称、形式不同,要深入调查涉案人员之间基于“入门费”“返利”的资金流向和人员关系,以此来确定准确的层级数量,为当事人谋求合法范围内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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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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