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9-29
商家发行“会员卡”“预付卡”,涉嫌非法集资?
曾杰律师、陈俊泓
1.发行“会员卡”,模式上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关联?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我们在商场购物、餐厅用餐或是健身房运动,享受各类服务时,销售人员总会适时地向我们推荐"办理我们家店的会员卡,下次消费就能享受专属折扣优惠",或是介绍"我们集团最新推出的预付卡活动,现在充值500元就能额外获赠100元消费额度"等促销方案。
面对这些看似诱人的优惠条件,不少消费者往往会被"充值返现"、"会员专享折扣"等营销策略所打动,最终选择办理这类预付性质的会员卡,并在卡内充值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元的金额。
这样的商业模式从表面上看,确实对商家和客户双方都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形成了一个看似双赢的局面。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能够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折扣、积分返现、额外消费额度等多项福利,这些都能有效降低日常消费成本。
而对于商家来说,通过发行会员卡提前收取资金,不仅能够快速回笼资金,还能锁定客户群体,为后续的市场拓展、产品研发、产能提升等经营活动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然而,在这种看似完美的商业模式背后,却隐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细究之下,这种以"会员卡"形式,通过宣传单、推销人员推荐、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收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其运作模式与非法集资有着诸多相似之处,极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2.区分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有无“利诱性”
一般而言,认定非法集资成立均需证明刑法意义上的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公众性”、“利诱性”。在此类“会员卡”型模式中,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关键在于其中的“利诱性”。
根据2021年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中的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因此,在商家与客户进行此类"会员卡"业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深入刨析其具体的宣传方式、营销话术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内容,查清该卡种是否仅具备商业预付卡的基本功能。
还是在此基础上附加了类似金融产品的还本付息承诺等特殊条款,这一细节性的差异,将直接关系到该行为的法律定性,成为判断其是否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性因素。
3.具体宣传语、条款签订如何认定是否具有“利诱性”?
比如,商家对其发行的"会员卡",不仅进行预付性质的宣传,还向客户承诺并且签订了"即便在会员期限内未进行任何消费,到期后仍可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者约定"客户投入特定金额后,将按照投资比例在约定期限后获得固定收益回报"等类似条款,这些约定实质上构成了对客户的资金还本付息承诺。
此类条款已经超出了普通预付卡的商业范畴,实际上形成了商家向客户借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会员卡"业务就不仅具有预先消费的表象特征,更具备了吸收公众存款的实质属性。
因此,司法机关可以认定此类条款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诱性质,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反之,如果商家在发行"会员卡"时,仅将其定位为纯粹的商业预付卡,明确排除了"保证收益"、"到期返本付息"等条款,没有向客户作出任何具有还本付息性质的承诺。
例如,仅仅是约定客户预先充值的款项将作为未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对价,那么这种安排就属于典型的商业预付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充值的资金性质明确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款项,不涉及任何资金融通或投资回报的要素。
此类"会员卡"应当被认定为合法合规的商业预付卡,其发行主体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商家发行“会员卡”或“预付卡”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利诱性”这一核心要素。在判断时,不能仅仅依据表象,而要深入分析其条款内容和实际操作模式。
对于那些以“保证收益”“到期返本付息”等承诺来吸引公众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属于非法集资。
而对于发行的“会员卡”没有做出任何保本付息承诺,仅仅是纯粹的商业预付,则不能对其认定非法集资属性,而是需保障商业预付卡的合法合规发行和使用,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