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6-16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犯罪主体限定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直接人员,劳动安全范围也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不安全,并且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前置程序,即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些规定导致了在发生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时部分犯罪人员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后来2006年6月29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规定进行了完善,取消了犯罪主体限制,新增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也构成该罪的条件,并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前置要求。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及区分
在司法实务中,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两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罪名,这两个罪名分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内容都是涉及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对于该两个罪名,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来看,一般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在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下生产、作业,如果行为人违反生产、作业安全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因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一般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
(二)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当然司法实务中存在犯罪主体混同的情况,这时一般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区分,分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确定罪名以及需要承担犯罪责任的范围。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实施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无罪不起诉辩护要点
根据司法机关相关案例以及本律师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无罪不起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犯罪情节轻微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机关办理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中占了大多数。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司法机关有着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求犯罪嫌疑人未有达到情节特别恶劣,即未有达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第二个量刑档次,又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等法定从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或者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当然即使案件达到情节特别恶劣,但也不是绝对不能不起诉或者无罪。如果行为人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对于事故发生负事故负次要责任,在犯罪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也是可以争取到不起诉。例如在苏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本事故共造成了三人死亡,但是作为投资人由于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又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检察机关依然做了不起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
这类型的无罪不起诉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由于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司法机关认定无罪不起诉的具体原因就比较复杂。有的案件是因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行为人未有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方面的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无法起诉。例如在王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被害人具体落水地点存疑,王某未按照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违规违法点与被害人落水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存疑,因此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有的案件是因为犯罪主体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求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尤其是在一些公司、企业内部,由于长期不重视安全生产,也未有明确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导致了办案机关根本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通过公司的职位认定相关犯罪人员,往往会扩大打击犯罪面。例如在张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张某系某有限公司股东,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也无法证实其对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检察机关因此作出不起诉。
(三)无犯罪事实的案件
对于这类无犯罪事实的无罪不起诉案件认定相对比较集中,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是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联系。
刑法上的因果联系要求是行为人危害行为与犯罪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若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对某一结果的刑事责任,就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在唐某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件中,行为人雇佣司机为其经营的公司操作叉车卸货,司机在叉车作业时因超过该叉车额定搬运荷载导致第三人死亡。本案中被害人死亡与司机超载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行为人作为雇主与被害人的死亡则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直接关系。又如在张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火灾的发生是因为案外第三人的违规操作,其本人作为涉案厂房的所有人,与火灾的发生并未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注意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是行为人不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犯罪主体有着严格的限制,犯罪主体只能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例如在邱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邱某系受他人委托联系被害人处理安装光伏板事宜,属于普通的民事承揽关系,不存在生产经营单位,邱某不属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邱某不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特殊主体要件,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超过追诉时效案件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特殊的不起诉类型,这就是超过追诉时效无罪不起诉案件。某些单位在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后,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或者单位信誉,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对案件隐瞒不报,多年后案发才被办案机关立案侦查,这时就涉及到刑法中的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高刑期是七年,也就是其最长追诉时效是十年。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十年内未有被发现或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未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周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不存在逃避侦查行为,未发现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且被害人亲属在追诉期限内未提出控告,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
从胡寒冰律师办案经验来看,虽然一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社会影响比较大,但是本罪毕竟属于过失犯罪,刑事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从罪名辩护与减低社会影响方面同时着手,争取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