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1-13
2023年,甘肃兰州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件,由于该案涉及山东、广东、黑龙江、江西、福建等14个省市,涉案金额高达20亿元,涉案人员2500余人,当年算是在国内颇具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堪称“金融黑洞”。
这一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倒是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也是典型的“对敲式”非法买卖外汇。但本案让笔者关注的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银行卡的交易对手大多数都是沿海的一些进出口企业。
这一细节揭示了一个隐秘的真相,即许多外贸企业或外贸从业人员是参与了地下钱庄的运作的。这种参与可能是从钱庄购汇,也可能是向钱庄售汇。独立来看,这些行为本身或许无足轻重,但若连接在一起,地下钱庄业务的上下游链条就自然而然地贯通了。售汇的外贸企业、从业人员或其他主体向钱庄输送了外汇,提供了资金来源,而购汇方又从钱庄取得外汇,钱庄作为结售汇的主体收取手续费。
地下钱庄的生意其实就这么简单。
虽然不愿承认,但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对外贸易高度发达的当下,外贸公司与地下钱庄似乎已经是深度绑定的“亲密伙伴”。这种伙伴关系多数是被动的密切,说到底都是供需关系催生的互利合作。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外贸行业会需要地下钱庄?
当然是因为外汇,因为购汇或者售汇的需求。
外汇对于外贸公司而言,是必须的支付结算工具。我国虽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虽然也在近年的改革中提供了多样化的便利渠道,但对外汇严格管制的大政方针是长期不变的。外汇结算不同于人民币结算,在使用外汇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外贸公司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便捷性、流动性,比如汇率成本,等等。
考虑的因素多了,自然希望限制越少越好。但《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告诉你:“得按程序办事。”在这样的情境下,一些倒腾外汇的人便抛出了橄榄枝,口号便是“汇率低、速度快”。
对于外贸公司、外贸从业者而言,这样的口号无异于旧时代的“分田地、均贫富”,充满了诱惑。
于是,外贸行业与钱庄行业就这样建立了紧密联系。
但地下结售汇这事吧,是省钱一时爽,一直省钱可能就要上热搜榜。于是,便有了开头提到的兰州警方破获的“5.23”特大地下钱庄案。
这起案件,由于涉案的人员颇多,在当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外贸公司、外贸从业人员咨询过杨律师,他们会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会不会有刑事风险?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我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外汇的来源是否合法。外贸公司的外汇一般是来源于对外贸易,比如出口商品获得的外汇。但实际上许多外贸公司收取外汇并不完全使用对公账户,尤其是小微外贸公司,出于收款的便利性或者对方付款的要求,是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收款的,在收款的时候可能就已经绕开了监管系统。这部分外汇,如果直接向银行结汇,会受到额度限制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外贸公司或从业者会选择向地下钱庄售汇。
对于以上这类具有真实外贸交易取得的外汇,由于来源合法,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但如果外汇的来源不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者来源于走私等非法交易,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刑事风险,可能构成走私、洗钱等相应的罪名。
二是买卖外汇的过程是否具有营利性。营利性就是地下钱庄的典型特征,外贸公司亦是如此。有些外贸公司或从业者手中握有大量外汇,或者通过各种渠道以较低的价格取得大量外汇,再将手中的外汇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兑换给其他购汇者,从中牟利,这就具有了营利性,数额达到500万以上或非法所得10万以上便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外贸公司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或者出售外汇是为了合法的经营目的,例如用于收付货款或者流动性应急,并没有使用外汇从事营利活动,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