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31
刷单“薅羊毛”,获利百万
刘某偶然发现某些电商平台存在推广机制漏洞,即消费者确认收货后退货退款时,平台并不要求网络推广员返还已获得的佣金。2023年6月,刘某锁定了几家这样的平台后,自行注册成为平台推广员,并招募了十多名“买手”,开始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围猎”行动。
他们通过两个专门的群聊进行组织和沟通。在一个群里,刘某发布下单链接并下达具体操作指令,如“开始拍单,每人每样拍3单到4单”,同时指导“买手”如何退货,要求他们以“不小心拍多了”或“使用后产生过敏等不良反应”等虚假理由申请退款。另一个群则用于每日统计“买手”的业务情况,以便核算和发放各自的分成佣金。
为了逃避平台的监管,该团伙规定每个下单账号对同一商品只能购买一次,一段时间后就注销账号、重新注册,并且频繁更换收货地址。然而,短时间内批量下单、集体退货的异常情况还是引起了不少电商的警觉,商家多次向“买手”发出订单异常并将报警的警告。“买手”将这些情况反馈到群里后,上家刘某会以各种理由安抚他们,同时指示“不要和对方纠缠,立即退货”,还把这些“难缠”的商家列入“黑名单”以避免再次交易。
黄某、彭某原本是刘某团伙中的“买手”,看到这种方式来钱快,便于2023年9月开始脱离刘某单干。2023年12月,某电商服务平台通过自行排查,发现异常订单的佣金提取账号高度集中,于是选择报警。经调查核实,刘某诈骗的佣金累计近20万元,而黄某、彭某的诈骗金额则高达165万余元。
恶意退单赚佣金,诈骗or欺诈?
电子商务平台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合理的退货规则,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中,刘某等人正是利用了电商平台无理由退货的平台规则,在大量、集中地购买商品后再进行退货退款。这一行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似乎并不具有违法性。但刘某等人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刷单而刷单,这与常见的帮助商家刷销量、刷好评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实际上,刘某等人所利用的并不是平台无理由退货的规则,而是利用了平台的推广机制,即退货退款不用返还平台发放的推广佣金。刘某等人雇佣“买手”,使用自己控制的账号进行相互推广,赚取佣金后进行退货,以这种方式对电商平台的推广佣金“薅羊毛”。
问题在于,刘某等人“合理”利用平台的机制漏洞进行刷单,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有,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先说结论,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不属于民事欺诈。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诈骗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诈骗行为人从而非法获取财物。
民事欺诈的直接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最终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获取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
案例中刘某等人虽然通过网购与电商平台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刘某等人的种种行为既不是为了促进电商平台履行合同以获取自身利益,也不是为了通过退款退货维护合法权益,而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段赚取推广佣金。在刘某等人与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法律关系中,支付对价获取对应的商品是正当利益所在,推广佣金并未包含在这层法律关系之中。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不是为了获取依据合同应得的正当利益,不属于民事欺诈。
对于刘某等人获取的推广佣金,虽然电商平台自身存在佣金不用退还的漏洞,但电商平台设置推广佣金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地推广平台及商品,增加平台客流及销量。刘某等人虚构了帮助平台推广的事实,隐瞒了实际上是“自己推广自己”、并未真实地帮助平台进行推广活动的真相。但刘某等人却通过这一虚构的事实,让平台陷入了错误认识,进而向刘某等人支付佣金,刘某等人采用恶意退单的方法无偿地占有了平台的推广佣金。刘某等人的行为已符合刑事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令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特征,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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