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与税款流失没有必然关系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8-3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与税款流失没有必然关系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提出:

受票方抵扣的税点是13个点,但是其支付给开票方的开票费却低于13个点,譬如说只有6个点。

因此受票方具有骗取抵扣增值税款的目的,他的行为也给国家的增值税造成了损失。

这种说法,未必正确。

假设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是100万,由于该货物毛利很高,例如进货价才50万,a公司同意自已掏钱承担这起交易的增值税款,于是实际上只收了100万,却开具了一份货款为100万、增值税款为13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用这张发票抵扣了。

这个行为合法吗?

我认为完全合法。理由如下:

第一,增值税是间接税。

一般情况下,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受票方除了支付价款之外,还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增值税款给开票方,开票方收取了增值税款之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这笔税款。

在税法上,开票方是纳税人,但不是负税人,这种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个主体的税种,就是间接税。

第二,间接税的税负可以转嫁。

虽然税法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应该由受票方支付增值税款给开票方,再由开票方缴纳给国家。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开票方与受票方的市场地位不平等的,臂如开票方的货物供过于求,受票方是一个大客户等,受票方就有可能要求开票方让利,例如要求开票方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增值税的税负。

开票方为了促成交易,或者为了清库存,或者出于不想得罪大客户之类原因,就有可能答应受票方的要求。

这时候,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b公司只支付了100万货款,可是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却是除了收到100万货款之外,还收到了13万的增值税款。

第三,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是一种税负约定承担行为。

根据通说,增值税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实体增值税法律关系,这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类是程序增值税法律关系,这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力服从关系。

因此,增值税实际上就是一种公法之债。

另外,由于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因此增值税的征纳过程中,存在三方关系:

第一个关系:国家与开票方之间的缴纳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公法之债关系,国家是债权人,开票方是债务人。

第二个关系: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代收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私法债权债务关系,开票方是债权人,受票方是债务人。

第三个关系:国家与受票方之间的抵扣关系,这也是一种法定的公法之债关系,国家是债务人,受票方是债权人。

这个三方关系的逻辑:受票方把税款支付给开票方,开票方缴纳给国家,国家又返回给开票方。这笔税款转了一圈,又回到开票方手上。

在第二个关系中,按照税法规定,受票方应该支付增值税款给开票方,可是开票方、受票方都是民法意义上的主体,不是亨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并且这个"受票方支付增值税款给开票方"的义务是一个私法意义上的债务。

所以,对于这个债务的承担,可以由开票方、受票方自由约定,只要是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个约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这么说,可能有点抽象,我们可以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甲打伤了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甲与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关系,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这些损失赔偿内容都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因此属于法定之债,可是甲、乙都是私法主体,对于要不要赔偿,赔偿多少这件事,甲、乙之间可以自由协商,乙完全可以答应甲,不要求甲的任何赔偿。因为这是乙的权利,乙对自己的权利亨有处分权。

第四,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税负约定承担,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对国家来说,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及时、足额收到税款。在征收税款的时候,这笔税款究竟是由受票方交给开票方,再由开票方代为缴纳给国家的,还是开票方自行承担的,对国家来说,没有本质的不同,因为不影响国家征收相应的税款。

我们可以仔细思考一下:

假设国家在征收到一笔增值税款时,发现这笔税款不是由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而是由开票方自已掏腰包的,国家会退回这笔税款吗,不可能吧!

国家会绕过开票方,要求受票方支付这笔增值税款给国家吗,也不可能吧!

国家会强制要求受票方向开票方收取这笔税款吗,如果不收取这笔税款就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吗,也不可能吧!

第五,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约定税负承担,也不需要得到国家的同意。

正如前,增值税是间接税,增值税的征纳关系中,存在三方关系,其中第二个关系就是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私法债权债务关系。

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开票方相对于受票方亨有的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类似于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

相对权的效力仅发生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不能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这是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的内部关系,在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应干涉。

这里需要将第二个关系与第一个关系对比一下:第一个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由于这是公法之债,债权债务的内容是税法规定的,并且税款的征收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不能放弃这个债权,也不能变更这个债权的内容。这与第二个关系,完全不一样。这就是公法之债与私法之债的区别之处。

现在,我们将前面的案例修改一下:

a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收了b公司6个点的开票费,例如6万,开了一张货款为100万的13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用于抵扣了。这种情况下,导致增值税款流失了吗?

如果你眼里只看到局部,那只能看到第三个关系,即受票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那增值税款肯定流失了,而且不是流失了6个点或者7个点,而是13个点。

但是,从整体上观察的话,就会发现答案没有想像中那么简单,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a公司如实申报销项,并且用真实的进项,或者用现金去缴纳销项了。

(1)a公司只收了6个点,却缴纳了13个点,a公司实际上亏损了7个点。

(2)b公司只支付了6个点,却抵扣了13个点,b公司实际上赚了7个点。

(3)b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被抵扣了13个点的税款,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到了13个点的税款,国家实际上是平账。

从整体上看,b公司确实赚了,但赚的是a公司的钱,因此增值税款并没有流失。

第二种情况:a公司走逃失联了。

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没有申报销项税额,国家没有从a公司那里征收到税款,b公司却抵扣了税款。没有任何争议,增值税款流失了。

第三种情况:a公司用更低的成本从另外一间公司开了进项。

a公司如实申报、缴纳的话,将亏损7个点,一般情况下,a公司不可能做亏本买卖的。

a公司的操作方式,可能是以更低的价格从其实公司那里购买进项抵扣,例如4个点。

这样的话,4个点买进,6个点卖出,a公司可以赚到2个点。

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款有没有流失,就要看开票给a公司的那间公司是怎么处理他的销项税额了,因此是否流失,是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

第四种情况:a公司亨受了税收返还。

a公司与当地政府约定,将13个点缴纳销项税额,如果年底营业额达到5千万,将返还8个点的税款给a公司。

这样的话,a公司收了b公司6个点,收了政府8个点,缴纳了13个点,6+8-13=1,实际上还是赚了1个点。

这种情况下,由于a公司确实申报了销项税额,如实缴纳了税款,增值税款并没有损失,至于返还行为的定性,倾向于是诈骗。

综合总结:

1.增值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开票费低于税点,与增值税的流失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2.开票费低于税点,会导致开票方以更低的成本去购买进项,将自己的税负转嫁另一个人,流失与否,不能一概而论。

3.如果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结果犯,开票费低于税点,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如果认为是抽象危险犯,那就极度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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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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