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5-12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以食用目的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认定
2022年12月30日,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大对以食用目的涉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在我国哪些动物是可以合法食用?本律师在办理涉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很多人都存在误区,例如有的人认为只要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都可以食用,有的人认为之前习惯性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可以食用等。之所以导致存在上述误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行为人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或者法律变化不了解造成的。
了解我国哪些动物是可以合法食用,首先要清楚哪些野生动物在我国是禁止食用的。根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而且不论是野生种群、人工繁育还是人工饲养的,除非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可食用陆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部分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在大部分涉食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中,涉案野生动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食用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一类是食用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只是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未有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却将食用的关联行为定性为犯罪,例如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等。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收购”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虽然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基本上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其他行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当然不排除后续可能将相关食用行为纳入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食用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则涉嫌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与非法狩猎罪在适用时存在一定交叉,如果行为人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则涉嫌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从办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来看,本律师认为需要注意两个点:
一是行为人需要具有食用的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食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时不具有食用为目的,而只是繁育养殖或者观赏,则不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对于食用目的的认定,可以参照《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
(1)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
(2)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
(3)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二是行为人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是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合法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非法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从刑事证据角度来讲,行为人即使食用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专用标识或者来源不明的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陆生野生动物,如果司法机关无法证实该陆生野生动物为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依然不构成本罪。
总之,《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作为重点增加的内容,不仅大大增加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还加大了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因此,行为人擅自食用野生动物将面临着重大的法律风险,轻则给予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