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浅谈我国对NFT的监管方向--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02



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四十):从《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浅谈我国对NFT的监管方向

 

导  读

《倡议》中的六项“禁止性”倡议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可能会奠定未来对NFT进行立法规范的基础框架,而这一框架将主要围绕发行端和流通端展开。

其一,在发行端,将从源头上抹除NFT底层产品的金融属性,禁绝NFT的公开融资功能;

其二,在流通端,将严格限制发展NFT的二级交易市场,限制甚至禁止经营二级交易场所。

正  文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称《倡议》),提倡NFT应“坚持守正创新,赋能实体经济”、“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行业管理组织,并不具有立法权及执法权,其所颁行的文件仅限于对其会员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因此,三协会本次发布的《倡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或法规层面的效力。《倡议》本身可视为对行业内单位行为规范的提倡,而不是一种带有法律效力的禁止性规定。

但笔者以为,虽然《倡议》本身的效力不高,但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及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金融行业最具影响力的行业管理组织,《倡议》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NFT的态度以及未来对NFT的监管方向,甚至可能成为我国未来针对NFT立法的蓝本。本文笔者将通过《倡议》的内容浅谈我国对NFT的监管思路。

一、脱虚向实,引导NFT在推动数字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对于金融产品及衍生品的态度一直是鼓励创新并严控风险和泡沫,防止金融领域因过多的投资炒作行为引发系统性风险。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央决策层面多次提出“防止脱实向虚”、“引领脱虚向实”的基调。原因在于,资本市场是实体经济发展的输血站,如果资本市场投机过甚,会降低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资产。从《倡议》关于“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的表述来看,我国并不否认NFT作为一种数字产品对发展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于NFT未来的发展,实际上在《倡议》中已有明确方向,即在“文创产业”领域推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发展。

简而言之,监管层期望的NFT,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文化创意产品的一种数字化延伸。NFT服务于经济实体,是NFT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去“金融化”,弱化并遏制NFT的金融属性、证券属性,防范金融风险

NFT作为一种有价值载体的Token,从诞生之初便带有“资产证券化”的气息,也因此带有天然的投机属性。从《倡议》第二条“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六项“不提倡”的行为来看,对于NFT金融风险的防范是未来对NFT监管的重中之重。

笔者认为,《倡议》中的六项“禁止性”倡议是具有深远影响的,可能会奠定未来对NFT进行立法规范的基础框架,而这一框架将主要围绕发行端和流通端展开。

(一)在发行端,将从源头上抹除NFT底层产品的金融属性,禁绝NFT的公开融资功能

其一,《倡议》提出“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这一倡议明确了NFT的去“金融化”属性,即铸造NFT的底层资产不能是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也应当包括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笔者认为,这是对NFT在底层资产层面定下的基调,未来监管层面对NFT合法性的认证也应当会以此为准。

其二,《倡议》提出“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这一倡议的提出,实际上是为了将NFT与BTC、ETH等数字货币进行区分,防止NTF成为新的数字货币。以BTC为例,BTC是具有同质化特征的,1枚BTC可以分割为数千份甚至数万份进行交易。如果对NFT进行同质化分割所有权的交易,则NFT承载数字资产权属的功能便不复存在,NFT无疑将成为脱离实体的纯金融工具,这是监管层不希望看到的。因此,防止NFT同质化,防止NFT变相ICO、成为替代数字货币的金融工具,将成为NFT发行端重要的监管方向。

(二)在流通端,将严格限制发展NFT的二级交易市场,限制甚至禁止经营二级交易场所。

《倡议》对NFT在流通端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交易场所及支付结算的管控。

其一,《倡议》提出“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这一倡议与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三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联合公告》、最高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关于虚拟币交易所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目的在于通过管控交易场所来限制NFT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防止投资炒作的滋生蔓延。可以预见的是,监管层未来对NFT的规制,必然会沿袭对虚拟货币的治理思路,严格限制交易所业务,从而阻断二级市场的流通性。

其二,《倡议》提出“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这一倡议的目的在于,通过封锁支付结算的路径形成对交易资金走向的管控。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执法、司法过程中对于资金流向的追查困难重重,并因此滋生了大量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笔者以为,从支付结算通道的角度对NFT进行监管将会是一个新的监管思路。通过对支付结算通道的监管,既形成了NFT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使用法币结算的交易习惯,又与打击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形成了联动,可以说是一石二鸟的监管策略。

总  结

从三协会的《倡议》来看,对NFT的风险防范是远大于对其发展的扶持的。这一点从《倡议》第二条第六项“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可见一斑。笔者以为,对NFT产业在融资端的严防死守略显草木皆兵。风险固然要防范,但NFT作为文创产品甚至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全新载体,对其发展也应当秉持未来可期之态度。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业已明确将“数字经济新业态培育工程”提上议程,NFT未尝不是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新业态。

笔者以为,随着NFT的不断升温,立法层面对于NFT的规制势在必行。三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为以后的立法提供了可参考的蓝本,具有开创性。风险与机遇总是并存的,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良性的发展。因此,笔者希望以后国家对NFT的监管是完善的,既能够管住风险,也能够形成对NFT产业的激励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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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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