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九): 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在我国不再合法?

办案律师/作者: 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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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自五月中旬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不断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进行“围追堵截”式监管,币价随之大幅波动。对于投资者而言,监管不断加码,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挖矿”不再具有合法性?是否意味着虚拟货币即将“凉凉”?本律师认为,关于当前监管举措下,虚拟货币“挖矿”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虚拟货币“挖矿”是本轮监管打击的重点,但目前重点打击的是企业“挖矿”的行为。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随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出台《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并开始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从中央到地方双管齐下打击“挖矿”,彰显了用行政手段打击“挖矿”的决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大规模的“挖矿”对电力消耗过大,不利于环保;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以高新企业、大数据中心的名义进行挖矿,涉嫌偷逃税款或违规享受优惠政策。但从本质上来说,打击企业“挖矿”就是打击虚拟货币的产出,从源头上限制虚拟货币的产出能力。

从《意见稿》的规定来看,现阶段重点整顿的“挖矿”企业主体包括:

1. 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

2. 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

3. 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

从这些重点整顿治理的主体来看,本次打击“挖矿”的重点在于企业层面,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国家明确对企业“挖矿”进行“打击”,是否意味着“挖矿”不具有合法性?

笔者认为并不能简单这样理解。所谓“挖矿”,是指利用电脑硬件运行特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符合特定规则的Hash值的一个过程,其本质是生成最新区块,挂到区块链的末端后,便可以获得大量的虚拟货币的奖励。简单来说,“挖矿”本身只是一个计算机运算并产出虚拟币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没有直接扰乱任何社会或经济管理秩序,也未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不存在法益侵害。因此,单就“挖矿”本身来看,其不具备构成违法或犯罪的行为特征。而现行法律也并未明确像这种提供算力并获得虚拟奖励的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因此,“挖矿”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正因如此,国家此次对“挖矿”的打击是具有明确指向性,重点打击企业“挖矿”的行为,而并不是无指向性地打击所有“挖矿”行为。

可以这么说,在这一轮打击之下,企业“挖矿”或将成为历史。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个人“挖矿”是否违法?

《意见稿》对个人“挖矿”并非没有提及。《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网吧的经营主体很多是个体工商户,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挖矿”的打击可以说牵涉到了个人层面。但这里也有一个明确的指向性,即网吧属于个人经营的、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性场所,不同于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提供的算力进行“挖矿”的情形。

笔者认为,《意见稿》重点整顿治理的对象,集中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利用其经营主体进行的“挖矿”活动,并未涉及到不具有任何经营性质的私人领域。因此,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肆意认定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为非法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第五至八条也提到了与个人相关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属于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不是对个人“挖矿”行为的直接禁止。如第五条系因“挖矿”偷窃电力涉嫌犯罪的,第六、第七条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第八条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挖矿”或提供保护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从内蒙古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来看,本轮国家及地方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打击,重点在于对企业及个人经营主体“挖矿”进行限制。可以说,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利用经营主体进行“挖矿”或将被全面禁止,这也意味着大型实体“矿场”、“矿池”等集合算力进行“挖矿”的行为在我国或将成为历史。但从现行法律规定及监管政策来看,在未有进一步监管措施出台,以及未有明确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民个人利用私人计算机进行“挖矿”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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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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