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高效阅卷(十五):以被告人身份及关系为逻辑进行“主动式”阅卷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杨天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01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按语:在上一期《传销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高效阅卷(一)——阅卷基本方法概述》一文中,我们向大家介绍了“主动式”阅卷的基本原理,本期我们专门针对这一问题,以被告人身份及关系作为逻辑切入点,进一步探讨“主动式”阅卷。

笔者认为,面对几十甚至上百卷繁冗复杂的案卷材料,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并不是马上行动,投入到案卷材料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是应当先思考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高效地进行阅卷工作

法学是一门讲究逻辑的学科,法律工作本身也是追求逻辑严谨性的工作。由此,笔者深以为,逻辑是最高效的工具。阅卷亦是如此,找到了阅卷的逻辑,便可以提高阅卷工作的效率。“主动式”阅卷的原理就是首先寻找到一个切入点,以此建立起辩护律师审阅案卷的逻辑链条。

我们在阅读《起诉书》以及《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会发现在这两份文书的起始部分通常是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简介。在被告人数众多的传销案件中,仅这一部分便会占据大量篇幅,因此,有些辩护律师会选择跳过这一部分直接看查明的事实部分。笔者习惯于首先精读这一部分,通过这一部分理清众多被告人的身份及关系,并以此作为阅卷工作的逻辑切入点。

或许有人会问笔者,律师阅卷又不是看小说,为何要如此关注人物身份与人物关系?

在笔者看来,理清人物身份有助于我们确定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主从地位如何;而理清人物关系则有助于我们对被告人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分层与分类。

例如,在一起传销案件中,公诉机关起诉了数十名被告人,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数十位被告人中谁是传销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部门员工、区域负责人等等,通过纵向的梳理以形成传销组织自上而下的组织结构。在这一过程中,涉案人员在整个传销组织的运作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属于高管、还是中层人员或是普通员工便一目了然。对于有经验的律师而言,梳理完纵向的逻辑结构,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接触到的何种程度的信息便已经可以做出预判。

其次,我们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横向的分类。在完成了对传销组织纵向的梳理之后,我们已经清晰地知道了传销组织的管理层级与职能部门。下一步就是将涉案人员按照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划分。横向分类的目的是将每一位被告人放入其本来的职能岗位,以此来还原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具有的固有职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横向分类明确每一位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都是做什么的,负责哪一块业务,与传销活动是否有直接关联。例如,在传销组织中,负责市场推广与负责后勤事务的人员相比,显然负责市场推广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比负责后勤事务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更贴近于传销活动本身,这也就决定了二者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会有很大差别,甚至影响到各自的判决结果。而作为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在对于被告人进行横向分类的时候便已经可以按照不同职能的被告人所可能实施的行为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罪责轻重等做出初步判断了。

除了判断与传销活动联系的紧密程度外,对被告人进行横向分类还有助于我们通过被告人的职能判断侦查机关对于该被告人录取口供的发问方向以及收集证据的倾向性,有助于提高阅卷工作的逻辑性和条理性。例如,被告人张某甲系传销公司的会计,按照横向分类的方法归入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此可以做出预判,侦查人员在对其进行讯问时,关注点通常会集中在传销资金的流向情况,财务人员是否通过财务做账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等等。相应地,在收集书证、物证时,侦查机关也会重点收集公司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银行账户信息等。由此,通过简单的分类,我们便可以初步掌握侦查机关对于财务条线的被告人的侦办思路以及制作案卷材料的逻辑。

那么,应当如何进行纵向分类和横向分类呢?

这里就需要用到两项工具,一是思维导图,二是表格。这两种工具也是高效阅卷工作不可或缺的。

对被告人的身份及关系进行纵向梳理时,思维导图是一项很好用的工具。传销组织中管理职能的划分与公司的组织结构相类似。我们在阅读《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的过程中,通常都可以获取到关于被告人在公司中身份及与其他被告人关系的信息,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这些碎片化的信息,按照一定的管理关系,用思维导图将其自上而下的结构绘制出来,以此形成可视化的组织结构图。

而进行横向梳理时,就要用到Excel等表格工具了。基于之前绘制的组织结构图,将每一个部门分别摘录出来,注明该部门的主要职能,再根据案卷材料相应地将每一位被告人划分到各个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被告人的身份及关系梳理纵向及横向的逻辑关系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会因此形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实际上,我们梳理的逻辑关系、形成的案情预判只是阅卷的线索,主要的目的是提示我们关注到传销案件中应当关注到的关键节点。但通过阅卷,我们可能会发现预判的事实是有偏差的,甚至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对于被告人的身份及相互关系的认定本身就是错误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梳理的逻辑关系错了,恰恰相反,通过比对发现并修正这一错误才是“主动式”阅卷的最大价值。

综上所述,以被告人身份及关系为逻辑进行“主动式”阅卷,是为了以被告人身份及关系作为切入点,形成横向及纵向的逻辑链条,以此引导我们在传销案件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有目的、有重点、有效率地进行阅卷工作。笔者认为,逻辑本身并不神秘,掌握了阅卷的逻辑,便掌握了阅卷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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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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