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刑拘:路见不平报警算了,我救了别人,谁来救我?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9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一、赵宇的那一脚是究竟是在怎么情况踹出去的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案件,如果是依法裁判的话,那么打官司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打证据,那么当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赵宇的那一脚是究竟是在怎么情况踹出去的呢,这是本案的最关键的一个问题。

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估计在邹女士的家门口处没有监控视频,所以本案没有关于案发经过的视听资料,那么本案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就只有赵宇的供述与辩解、李先生的被害人陈述、邹女士的证人证言、贺女士的证人证言。

由于本案正处于侦查阶段,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也没有向外界通报本案的相关情况,笔者没法从公权机关处获取到案情,只能相关新闻报道中进行归纳、总结。

幸运的是,记者联系到本案中的这四个,这四人均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各自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案发经过做出的陈述。

赵宇的辩解如下:

2018年12月26日晚上,我听到楼下传了砸门和女住户呼救的声音,就立即就下楼查看,到了那里之后,我看见那个女孩一名男子用左手被掐着脖子,用右手拳头在打她,我看见那个女孩说不出话,女孩被打得脸部已经是紫色的,感觉快喘不过气的样子,我才去救那个女孩,把那个男的拉开,男的倒地我也倒地,然后男的起身给了我两拳,右颈动脉一拳右胸一拳,然后企图还要打我就被撂倒了,我想过去打他但是没有打,那女孩拽着我,然后他还要打我,他刚好就抓住我的三根手指,抓住我这三根手指很用力,我实在抽不出来我没办法踩了他肚子一脚,然后那个男的随后就拿着电话指着我们,我打电话找人搞死你们弄死你们。是他掐着我的三个手指,本来我想打她,女孩拽着我的衣服叫我不要打他,我就没有打他,然后我手抽不出来,如果我非要硬抽,我三个手指必然骨折,不骨折也要脱臼,然后我才踩了他一脚。

我现在等检察院结果,我这边也先找了律师,然后我给律师打电话,律师给我讲是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见义勇为的话咱们没有什么事情,如果就是说给咱们判决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要赔偿20万到60万之间,而且还要在监狱里面度过4年。所以说我觉得挺接受不了的,因为我出在救人为什么还这样对我,对于我来讲我觉得我是见义勇为,因为她不喊救命强奸我也不会去救她。

邹女士的证言如下:

李先生一直跟着我,我先上车,他要跟着上车,我要他下车,他一直不下,跟到我家楼下,然后我不让他上来,差不多就隔着一米远左右,他就一直跟在后面。他跟在我后面进我的房间,我不让他,把门锁了,我在家里面,他在外面作死了踢门,然后一脚把那个门踹开,踹门以后他说要留下来过夜,然后我不同意我把他推出去,他不出去。然后我就说你不出去的话我就报警,他就一把把我手机抢走甩在地上,然后一个巴掌打过来打到我的右脸,现在这里是肿的。我闺蜜跑出去报警,就我跟他两个人在房间里面,他拿那个凳子打晕我之后,他就试图脱我衣服,然后我就有意识的两个人在拉扯,后来我也不知道是谁当时我也不知道是谁把他拉开了。不是李先生倒在地上,他(赵宇)冲过去踹他的,是因为李某要去打他,他就一脚踹过去,除了这一脚,赵先生也没有有其他动作了,如果警方要我前去作证,我会去。

对于我个人来说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没有人老公帮助,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但是我没有想到坏人逍遥法外,然后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就被关进去。

贺女士的证言如下:

我闺蜜就是不让他进来,他硬要把门踢开,然后还打了她,就是反正就是很凶,他本来是想留在这里的,但是他不知道家里有人,有我嘛,然后就想把她带出去,带出去过夜,但当时她不同意,就想让那个男的走。他就是硬赖在这里一样,赶也赶不出去,拿了人水壶砸她,还打了她的脸还是额头,后来她动手的时候我才出去报警的。

我在岳峰派出所报警之后,民警到了现场,将我、我闺蜜以及李先生都带到福州公安局晋安分局岳峰派出所做了笔录,做了笔录这后,派出所也没有给我们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后来28号下午两三点左右,晋安分局就有人过来了解情况。

李先生的陈述如下:

我和赵先生楼下的女邻居刚认识不久,事发当天晚上,他请这位女邻居吃饭,后来又到酒吧喝酒,到了晚上十点才回家。我坐的士车,她叫我送她回家,她叫我送她回家。这个门是打我的人一脚把门踢开的,你家里面当时是两个女人。我站在那里玩啊,他从旁边过来踢我一脚。我也不知道无缘无故他为什么会踢我一脚,我现在已经伤好了,治疗花了5万多。我伤好了,我就是要叫他赔偿,要法院那边断定赔多少就赔多少吧。

为了利用对比,我作了一个表格如下:

邹女士与贺女士均说到李先生赖着不走,把门踢开的行为,再加上多次在视频中出现的门及锁被破坏的场景,虽然李先生说门是赵宇踢开的,但是很明显不成立的,此门是李先生所踢开、踢坏的可能性较高。

对于邹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肢体冲突一事,赵宇的说法是邹女士被李先生按在墙上打,脸色发紫,快透不过气来了,邹女士的说法是她与李先生拉扯,不知道是谁把李先生拉开了。李先生没有关于这个情节的任何说法,个人觉得邹女士与赵宇的说法基本上能相互印证,具有较大的可信性。

对于赵宇是在什么情况下,踹了李先生一脚,赵宇的说法是李先生要过来打他,刚好抓住他的三根手指,他为了摆脱李先生,才踹了李先生一脚。邹女士的说法是李先生要过来打赵宇,赵宇就一脚踹过去。李先生的说法他在那里玩,他也不知道为什么赵宇无缘无故踢他一脚。赵宇与邹女士的说法也能相互印证,个人觉得赵宇是在李先生要过来打他过程中踹了李先生一脚具有较大可信性。

二、赵宇那一记天蚕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宇是在李先生要打他的时候,踹了李先生一脚的话,这是典型的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什么要踹李先生一脚呢?按照赵宇的说法是当时李先生抓住了他三根手指,为了避免手指骨折或脱臼就要挣脱他,才踹了李先生一脚,这也确实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为了防止李先生弄伤他的手指)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踹伤了李先生)。

关于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问题,李先生正在行凶,赵宇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的,即那一脚能多用力就多用力,那怕造成李先生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说法。同时,赵宇把李先生踹伤之后,按照他与邹女士的说法,并没有继续殴打李先生,也就是说在人身安全之后,赵宇没有第二次伤害,这一点连李先生也是承认的(李先生亲口承认赵宇只是踢了他一脚),因此不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

三、关于本案的调查程序问题

根据记者的报道,本案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之后,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宣传负责人陈学玮接受采访时表示,各级部门高度重视,都在积极的应对处置,并且正在进行调查。

个人觉得,由于民众广泛质疑晋安分局的做法,并且事实上,晋安分局的做法是否妥当确实是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这时候,晋安分局已经不是中立者,而是利益相关方了,换一句话,目前已经不适宜由晋安分局对此案进行自查了,由晋安分局进行自查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感觉。

为了避免瓜田纳履,李下整冠的嫌疑,晋安分局应当回避,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问题,个人觉得可以由监察委、检察院联合组成调查组进驻晋安分局调查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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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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