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坚明律师、梁栩境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应谭某某儿子谭卓勋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谭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某市N区看守所。

我们依法会见了谭某某,到谭某某所居住的TB村进行了相应的实地调查,综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本案不存在谭某某等人聚众扰乱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公共秩序的客观事实,谭某某等人涉案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所求的“情节严重”实质性条件;更关键的是,本案是因TB村村委及村委书记谭炳章等涉案村委委员,官僚作风,长时间“不作为”,严重渎职,自始至终拒绝回应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提出的合理诉求所致,根本就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因此,谭某某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更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我们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起因是TB村村委,以及村委书记谭炳章等涉案村委委员,暗箱操作,违法出租、转租TB村集体所有的核心商业地产,造成高达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TB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进而引发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到村委会持续表达“抗议”。

二、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是专用于给TB村全体村民提供“服务”的专门性场所,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自发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采取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案发场所的特殊性,自发人员的特殊性(全部是TB村村民),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本案根本就不存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扰乱“村委会办公场所”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之所以自发到村委会办公场所合法、理性、持续地表达诉求,根本原因是其合理诉求长时间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回应,更没有得到村委会的满足,而事件根源就是村委会违法出租、转租村民集体所有的核心商业地产项目和事件发生后村委会长时间的不作为,“严重渎职”所致。显然,本案主要责任出在村委及村委委员身上,而非“错”在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身上。

四、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到TB村“村委会办公场所”合法、理性地表达合理诉求,尽管确实有不少自发村民在案发现场打鼓、用录音机录口号后播放,以及用话筒喊在场群众到时间点就回家的情况,但数百位涉案村民均极为克制,没有任何村民冲进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影响他们的正常上班;在场群众喊口号的声音也极为克制,没有影响到周边幼儿园的正常教学活动,为此他们专门到幼儿园核实情况,也没有任何周边村民到案发现场投诉;若他们有意扰乱村委会的公共秩序,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根本就进不了,也出不了村委会的大门,谭炳章等涉案村委委员也不可能“容忍”涉案村民持续那么长时间的“抗议”,显然,本案并非如此。因此,数百位TB村村民的涉案行为,顶多能认定为“情节不严重,后果比较轻微”的过激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五、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被违法抓捕,完全是村委书记谭炳章等涉案村委委员,蓄意设置“陷阱”,并联袂当地警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实行司法迫害的违法产物,起码本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而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TB村村民涉案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且谭某某等三人被抓捕本身,也是侦查机关“选择性执法”的违法产物。

六、本案案发后,因TB村村委及大圃社会管理处已介入本案,开始采用公开投票表决等方式,回应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的合理诉求,且TB村全体村民投票表决结果也证实,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等数百位涉案TB村村民反映的,均是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的合理诉求,进一步证实TB村村委及谭炳章等涉案村委委员的做法,确有不妥,无法排除相关村委委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的合理怀疑。在这样的背景下,再继续羁押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可言,否则容易进一步激化警民关系,激化村委和全体村民的关系,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测事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三人涉案行为均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以及我们了解到的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事实,我们认为谭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谭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避免群体性群众事件的发生,本着诚恳善意的原则,我们依法为谭某某申请取保候审,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某市公安局N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6月15日

附:《关于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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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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