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2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电 话:020-37812500

我们受胡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胡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担任胡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变更胡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在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及前往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武警医院司法综合监区会见胡某某后,我们认为胡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至(三)的规定,应予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一、本案胡某某虽有受贿之事实,但综合考虑受贿数额以及自首、退赃等情节,胡某某将可能被处以拘役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刑罚,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首先,胡某某在2012年12月2日本案立案侦查前、接受专案组工作人员调查时,已交代了涉案的基本犯罪事实(详见《胡某某受贿B卷》P18),2014年12月27日,在本案立案后所进行的第一次讯问中,胡某某亦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详见《胡某某受贿B卷》P5-P8)。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属有自首情节。

其次,本案的《起诉意见书》查明胡某某涉嫌的受贿款项为9000欧元及20000元人民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显示,胡某某家属已先行替其退回涉案的受贿款项(详见《胡某某受贿A卷》P26),本案的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成。

综上,考虑到胡某某有自首、退赃等减轻、从轻情节,且涉案的受贿金额较少,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三部分第12点:“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第三部分第16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非暴力型犯罪,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等规定,其将可能被处以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刑罚或拘役、免除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二)的规定,可对其取保候审。

二、胡某某患有严重疾病,需持续治疗并予以适当看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胡某某于2000年初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确诊为患有冠心病,随后进行了心脏支架装置手术,以保证心脏供血机能;2005年,其又被确诊为患有肝硬化,需长期服药以保证肝功能正常。自胡某某被专案组带走调查,由于缺乏必要的养护及药物,其身体状况变差,冠心病、肝硬化等疾病愈趋严重。

2015年11月初,由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内缺乏检测肝功能机能的仪器及驻所医生无法开出延缓肝硬化的相应药物,胡某某被转移到广州市武警医院司法综合监区进行治疗。2015年11月6日,我们于武警医院会见胡某某,据其所述,由于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其病情每况愈下,随时可能因突发状况而威胁到生命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第八条规定:“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前述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见附件4)将下列严重疾病纳入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我们认为,胡某某患有的冠心病和肝硬化均系需要持续治疗的疾病,即便移送武警医院司法综合病区进行看护,亦无法保障治疗水平及效果。为保障胡某某的身体健康,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建议贵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对胡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胡某某现已60岁且身患重病,其被取保候审后将前往中山第一、第三附属医院进行心脏、肝脏问题的治疗,根本不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况且,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查清,胡某某亦如实供述相关情况、真诚悔罪,其将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诉讼工作,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情节,胡某某将被处以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刑罚甚至拘役或免除处罚,同时其身患重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胡某某的相关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且其儿子胡某愿意作为其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故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变更胡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5年11月12日

附:胡某某相关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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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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