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03-16
广东省残联厅级干部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协办:陈琦 实习律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手 机:13802736027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电 话:020-37812500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谢**儿子谢某的要求,申请变更谢**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谢**因涉嫌贪污罪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0日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已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移交贵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
谢**患有严重的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另外,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并如实交待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逃避责任或者妨碍案件办理的行为,而且谢**在本案中未实际得到任何非法利益。因此请求贵院认真考虑谢**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一、 谢**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谢**生于1953年2月,现已61周岁,且长期患有小三阳、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的慢性疾病,另外还有大脑轻度萎缩的情况,身体健康状态向来不佳,自被羁押后一直需要用药物才勉强维持生命。谢**自2014年春节后至今一直处于羁押状态,由于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其身患多种复杂、严重慢性病的需要,其身体状态每况愈下,生命汲汲可危,因此有取保候审以便接受大医院治疗以保证其身体健康的必要。
谢**目前已经退休,已经失去了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且其是一名为国家奉献多年的党政干部,尤其是带队在残奥会上实现了广东省金牌零的突破,相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对谢**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 谢**不会逃避责任或妨碍案件的办理
谢**在纪委向其询问案件的情况时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被纪委双规或被检察院刑事羁押之前既没有离开广州等逃避责任的行为,也没有串供等妨碍案件办理的行为,而且在历次口供中均如实地向办案人员交待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都说明谢**没有逃避刑事责任,妨碍案件办理的想法。
谢**多次口供中明确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也指出 “谢**在侦查期间如实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较好”,说明侦查机关对谢**的态度也是认可的,反映出谢**不存在逃避责任或妨碍案件办理的可能性。
三、 谢**未实际得到任何非法利益
谢**在本案中三次拒绝周卓辉给予财物的行为,而且在其退休后一直到案发这段时间也未曾主动向周卓辉要钱,事实上并没有得到任何非法利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也认可“至案发时谢**未实际拿到约定分配的财物”这一情况,这反映谢**主观上没有要得到非法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得到任何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谢**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且不会逃避责任或者妨碍案件的办理,加上谢**未实际得到任何非法利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条件,希望贵院批准我方变更谢**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决定对谢**取保候审。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