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陈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8-02


广州陈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主办律师:王思鲁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梁栩境实习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电 话:13802736027(王)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们受陈某及其母亲李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4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广州某某文化股份交流有限公司中负责最底层的业务工作,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危害不大,基于对公司的信任,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被指派完成的工作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由此可知陈某的犯罪故意较为模糊。案发后,陈某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两次供述前后一致,可见有关陈某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查明;且陈某已主动将自己从公司获得的提成返还给亲友以弥补亲友损失,取得了亲友的谅解。此外,陈某在与律师的沟通时也多次向律师表示自己正想办法筹钱以退回赃款,有继续积极退赃的意愿,由此表明陈某真诚悔罪,其被取保候审不会逃避侦查、妨碍诉讼进程。

因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母亲李某愿作为陈某的保证人或为其缴纳保证金。(李某联系手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六十五条:“……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我们了解到的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事实,我们认为陈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为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合法权益,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烦请贵局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实习律师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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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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