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判断要不要请律师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27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4年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有54.8万人,约占受理总人数的1/4。


被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是:1.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


既然都不起诉了,说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是错误的。这里有多大的比例是律师参与导致的,不得而知,但至少可以证明,如果你的案例有理由,律师参与还是有一定的发挥空间的。不要说刑事律师没用,那是你的案件没理由,或者仅是你请的律师没用。


那怎么样的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呢?


第一,具有无罪空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譬如,开票时候有货的案件,最常见的就是涉及到挂靠经营、借名交易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对虚开不知情的案件,最常见的就是公司有好几个股东,财务性投资的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清楚的案件。

譬如,在开票的时候,开票费大于13个点的案件。

譬如,在开票的时候,如实缴纳销项税额、没有购买进项去冲的案件。

譬如,案发前已经进项转出的案件。

譬如,没有资金回流,或者是不是资金回流存在争议的案件。

譬如,属于对开发票、环开发票、跳开发票、补开、预开发票的案件。


第二,对虚开税款金额有争议的案件。

譬如,发票金额有真有假的案件。

譬如,把进项转出金额,也认定为虚开税款金额的案件。

譬如,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计算逻辑有问题,虚开税款金额可能被夸大的案件。

譬如,有的虚开税款金额是同案犯独自实施,但算到自己头上了的案件。


第三,有机会转换罪名的案件。

譬如,属于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虚抵进项税额”,但司法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可能是逃税的案件。

譬如,虽然没有真实交易,但受票方支付的开票费大于13个点,司法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可能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是在过票或者变票,实际上是在逃避缴纳消费税,司法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可能是虚开发票罪或者逃税罪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拿到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开票的时候需要到税务机关如实缴纳税款,司法机关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可能是虚开发票罪的案件。


第四,主要是凭口供或者证人证言定罪的案件。

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说的,办案人员没写;办案人员写的,当事人没说;办案人员威胁证人或者次要人员,不按照办案人员思路做笔录就收监的事情,太多了。


第五,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没有查清或者司法机关不认可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是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诉,但司法机关没有认定自首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是介绍他人虚开,但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是从犯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规劝同案犯自首,司法机关没有认定立功的案件。


第六,对当事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明显不当或者诉讼权利被侵犯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涉嫌虚开的税款仅是100多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司法机关没有取保候审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被跨省追捕,没有及时送看守所羁押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连续被审讯了好几天,涉嫌疲劳审讯的案件。

譬如,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不准会见的案件。


第七,在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协商不理想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检察官只是从轻,没有减轻处罚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检察官只是从轻,没有减轻处罚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或者补缴税款,机会判处缓刑,检察院却没有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


第八,其他


譬如,需要调取证据的案件。


譬如,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


譬如,在侦查阶段就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不同意建议适用缓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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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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