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1-05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云康,执业证号:13101200410719983,地址:上海市长宁路XXX号13楼C座,电话:021-80129XXX,182XXXXXXXX

申请事项:对被告人陆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21日,江苏省Y州市G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陆某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扬G检诉刑【2015】425号),贵院受理后,同年11月18日,对该案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未完成,法庭宣布休庭。至今,贵院未恢复案件庭审程序,被告人陆某持续关押于Y州市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被告人陆某案审理期限严重超出法定期限,被告人遭超期羁押,司法人权受到严重侵害。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鉴于被告人陆某遭超期羁押,至今案件仍未审结,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申请贵院同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被告人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不妨碍诉讼活动的进行。

上述申请,请法院认真考虑,谢谢!

此致

Y州市G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被告人陆某辩护人

                                       2016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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