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09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
申请事项:
1.调取“被害人”黄某耀在信宜市市人民医院治疗时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查房记录、CT检查报告书等一切在信宜市人民医院形成的资料(包括在2015年3月1日之前的住院资料);
2.调取黄某祥拍摄的视听资料(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xxx,手机:xxx)。
事实与理由:
根据邱某彬提供的视听资料可知,被告人没有推“被害人”黄某耀,那么黄某耀的“轻伤”如何得来的,疑点重重?
另外,根据此视听资料也可清楚看到:证人黄某祥一直跟着邱氏三兄弟,用手机近距离全程拍摄了整个过程,其手机里的视听资料可以全面、直观还原了整个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人特根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就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此致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