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09
尊敬的梁某某院长阁下:
被告人邱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考虑到本案可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了法官阁下进一步了解本案,辩护人特向法官阁下致函,以协助法官阁下更好地在审判委员中发表意见。
本案应以VID_20150301_085945.3gp,时间长为13分10秒的视听资料(以下简称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内容为准(理由详见《辩护词》第1页至第5页)。同时,本案的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内容也确定无罪地反映出被告人没有推过被害人黄某耀(理由详见《辩护词》第5页至第9页)。
另外,在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第49秒中黄某耀有一个站起来的镜头,这是不是被告人将其推倒在地后再站起来的呢?针对此问题,通过仔细观看视听资料的慢放镜头(播放速度是正常速度的十分之一,开庭时候已提交给法院),辩护人补充意见如下:
首先,黄某耀是从蹲着的状态站起来的。
从视听资料的内容可知,黄某耀站起来时,双脚着地慢慢站起来的,屁股没有着地,也没有用双手支撑。同时,黄某耀站起来时,身边的黄庆保等村民并没有去看他,更没有去扶他,而是站在那里看邱氏兄弟与黄某雄争执,这可以证明黄某耀是从蹲着的状态站起来的,不是从跌倒在地的状态站起来的。
事实上,黄某耀站起来后,直接走向黄某雄,用力与被告人、邱惠文拉扯,如果他真的在那里跌倒骨折了,自救都不暇,怎么可能还有力气去替黄某雄解围呢?
其次,假设黄某耀是跌倒在地,那么其也不是被告人将其推倒在地的。
通过慢放20150301号视听资料(详见附件)可知:
1.从第39秒到第40秒,黄某雄被邱京文、邱惠文抓住,被告人正大步走向黄某雄。
2.从第40秒到第49秒,被告人走到黄某雄左后侧,用双手搂住黄某雄的后背,然后一直都保持着这位置、动作没变。
3.从第49秒到第50秒,黄某耀开始出现在视听资料里,并从蹲着的状态站了起来;这段时间内,被告人仍然是站在黄某雄左后侧,中间隔黄某雄,与黄某耀没有接触.
4. 从第50秒开始到视听资料结束,再没有黄某耀在地上的镜头。
由于黄某耀是在第49秒到第50秒这段时间内站起来,那么其应该是在第49秒前几秒的时间内,可是根据视听资料的内容可知,这几秒时间内,被告人是在用双手搂住黄某雄,根本没有第三只手去推黄某耀。
再次,根据《诉讼证据卷》第63页至第68页的的公安机关做出的勘查号:K4409835700002015040002的《现场勘验笔录》可知,黄某耀所谓的被人推跌处是在围墙旁边,是黄某耀走向黄某雄后,用力那个位置,不是黄某耀站起来那个位置。
然后,张某瑞在《诉讼证据卷》第27页声称:我家人看见这样把他们隔开就把阿叔拉起来。黄某在《诉讼证据卷》第38页声称:我看见黄某耀摔倒在地下我就去拉他起来坐着。根据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内容可知黄某耀是自己站起来的,没有人拉他起来。
最后,当时黄某雄距离黄某耀最近,且俯着身子,头对着地面,根本看不清楚前面有什么人,存在慌忙之中,将站在其前面的黄某耀推跌在地的可能性。另外,考虑到黄某耀年迈,也不排除其在慌乱之中,自行跌倒的可能性。
另外,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如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有如下疑问无法回答:
1.如果20150301号视听资料内容是假的,为什么它的内容能够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高度吻合,能够多处与被害人黄某耀、证人黄某雄等人言辞证据相吻合?
2.完完整整的、没有经过任何剪辑的视听资料不采信,却要采信矛盾重重的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难道有立场的人说的话比客观拍到现场更可信?
3.证人黄某(视听资料中穿着牛仔裤,黑色风衣,手持手机的男子)是反对邱氏兄弟砌围墙并且参与拆围墙的人,是被害人黄某耀是亲戚关系。案发时,他用手机拍摄了整个过程,为什么他作证说被告人推倒了黄某耀,却没有将其手机里的视听资料提交给公安机关,作为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瑞声称黄某耀被人推倒后,家人将其拉起来,证人黄某声称黄某耀被人推倒在地后,他亲自将其拉起来,为什么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第49秒里,黄某耀是蹲着自已站来的?
5.20150301号视听资料第49秒前后的时间段里,被告人明明是用双手搂住黄某雄腰,为什么这种情况下,他还能推倒黄某耀,难道被告人有第三只手?
6.根据《诉讼证据卷》的《现场勘验笔录》可知,黄某耀所谓的推跌处是在围墙旁边,可是根据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内容可知,他一直是站在这个位置用力与他人拉扯,根本就没有跌倒过,为什么会这样呢,难道他在同一个位置上与他人拉扯了两次?
7.在20150301号视听资料的第9分25秒至第9份53秒之间,黄庆保叫黄某耀穿上衣服去验伤,但黄某耀却打算自行离去,为什么被告人却叫黄某耀不要走,要黄某耀站在那里等公安过来验伤?
8.为什么这个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只是找黄某雄等与被告人有过节的人做证人,却没有找被告人的家人做证,更没有找在当场围观的与此事无关的民众做证,这是不是在偏袒黄某耀方?
9.为什么黄某耀、黄某、黄某雄等人关于案发过程的描述,随着时间的消逝,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一致,难道相隔的时间越久,他们对案件经过就记得越清楚?
10.黄某耀、张某瑞在作笔录时候明确表示辩认不出被告人,为什么在相隔几个月后,他们却能神乎其技的认出被告人来了?
11.在开庭时候,黄某耀反映迟钝,言辞不清,严重耳聋,公诉人、审判员大声说话,他也是听不到,公安机关是如何给他作被害人陈述的?
12.黄某耀明确表示是邱志彬块头最大的儿子推跌他的,由此可知他是根据邱氏三兄弟的“块头”大小来确定是什么人推倒他的,而不是根据相貌特征来确定是什么人推倒他的,为什么黄某耀能根据头部的证件相片辨认出推倒他人的就是被告人,难道黄某耀通过头部相片就能确定一个人的大小?
13.为什么开庭前,公安机关才匆匆补了一份黄某已经遗失了手机的笔录,难道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式的毁灭证据?
14.如果黄某耀确实受伤了,为什么他还能与他人用力拉扯,在现场走来走去,难道他不觉得痛?
综上,本案关于被告人推倒黄某耀一事,疑点重重,难以判决被告人构成犯罪,请贵院与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建议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撤回起诉。
以上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