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的质证意见表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2-08


第一卷:诉讼文书卷

1. P1,嫌疑人照片。

质证意见:无异议。

2.P2,佛公南拘字【2015】08525号《拘留证》:陈某生于2015年9月21日23时被宣布拘留。

质证意见:无异议。

3.P3,佛公南通字【2015】08525号《拘留通知书》:2015.9.22.17以挂号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家属拘留事实。

质证意见:无异议。

4.P4,佛公南延拘字【2015】08246号《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将拘留期限由9.24至10.21日。

质证意见:无异议。

5.P5,佛公南提捕字(2015)0388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认为被告人陈某生将3500瓶洗发水交给“明哥”销售。

质证意见:这说明公安机关认可陈某生所作出的“他不是老板,明哥才是老板”的供述与辩解。

6.P6,佛南检侦监批捕【2015】4132号《批准逮捕决定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0决定逮捕被告人陈某生。

质证意见:无异议。

7.P7,佛公南捕字【2015】04288号《逮捕证》:佛山市公安局南山海分局逮捕陈某生的日期是2015年10月20日。

质证意见:对《逮捕证》合法性有异议。《批准逮捕决定书》显示决定逮捕被告人陈某生的日期为10月20日,《逮捕证》显示逮捕被告人陈某生的日期为10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涉嫌在还没有得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就擅自逮捕了陈某生。

8.P8,佛公南南捕通字【2015】04285号《逮捕通知书》: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在2015.10.21.17以国内挂号信形式通知被告人庞家属已逮捕庞。

质证意见:无异议。

9.P9-P13,南价鉴(2015)04087号《佛山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质证意见:对《结论书》的合法性有异议。1.委托单位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和顺派出所刑警中队,不是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和顺派出所刑警中队不具有对外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才具有对外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至少和顺派出所才具有委托鉴定的资格;2.《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第3三部分第17条规定: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时,价格鉴定小组应按规定对价格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阐述,并形成书面结论。本安的《鉴定结论书》没有鉴定过程的描述;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对实物进行查验,如发现差异,应立即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本案相关鉴定人员没有现场勘查涉案侵权产品。

10.P14-19,公证书:

质证意见:第一,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人公证书是复印件来的,不是原件来的,无法确定其真实性;

第二,对公证书的关联性有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民事诉讼中都要求外文书证提供中文译本,刑事诉讼中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与自由,更是要求外文书证提供中文译本,但本案的公证书没有中文译本。

第三,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案的公证书的内容没有经美国的公证机关认证,没有经我国驻美国的使馆或领馆认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9.P20-21,委托书:宝洁公司授权中国宝洁或广州宝洁在中国境内进行商标维权。

质证意见:第一,对委托书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的委托书是复印件来的,不是原件。第二,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案的委托书容没有经美国的公证机关认证,没有经美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没有经我国驻美国的使馆或领馆认证。

10.P37-P39,<鉴别报告书>、《证明》:广州宝洁证明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

质证意见:第一,对<鉴别报告书>、《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的<鉴别报告书>、《证明》是复印件来的,不是原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第二,对<鉴别报告书>、《证明》的合法性有异议,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是美国的宝洁公司,由于本案第20-21页的《委托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广州宝洁是否得到美国宝洁公司的授权,是否享有对产品的真假进行鉴定的权利,因此广州宝洁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卷:诉讼侦查卷

1.P3-P9,第一份询问笔录、P10-P16,第一次讯问笔录:

(1)P5,P12,被告人庞供述只是他一个人独资经营涉案无牌洗发水加工场

(2)P7,P14,经营工场以来,一共生产了1600多瓶洗发水,其中750毫升洗发水有30多瓶。

(3)P8,P14、15,海飞丝750,40元;海400,30元;沙750,50元;沙400,30元;飘750,32元;顠400,19元。

2.P17-P21,第二份讯问笔录、P22-P26,第三份讯问笔录、P27-P31,第四次讯问笔录:

(1)P19,P23,P29我经营的工场是同一个叫林哥的男子加工的。工资是代林哥发放的。

(2)P20,P24,总共生产了约4500瓶洗发水,3500瓶已交给林哥。

质证意见:第一,对“共生产了1600多瓶洗发水”、对涉案洗发水的实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有异议。1.这只是被告人陈某生一个人的供述,没有送货单、扣押到实物、其他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与被告人陈某生的供述进行印证,该供述依法属于孤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P34-P38,庞某森的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第一,对“估计每天生产约1000瓶洗发水”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异议。1.这只是庞文森一个人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与其证言相互印证;2.庞文森使用的话述是“估计”,其对自己证言的真实性也不敢肯定。第二,对于“陈某生是老板、陈某生雇请我”这两个说法有真实性有异议。林哥才是工场的老板,是林哥雇请工人,不是陈某生。

4.P39-P43,庞某光的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对于“陈某生是老板、陈某生雇请我”这两个说法有真实性有异议。林哥才是工场的老板,是林哥雇请工人,不是陈某生。

5.P44-P48,陈某光的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对于“陈某生是老板、陈某生雇请我”这两个说法有真实性有异议。林哥才是工场的老板,是林哥雇请工人,不是陈某生。

6.P49-P51,黄某燕的询问笔录:

质证意见:对“涉案工场是陈某生所租”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异议,林哥才是真正的承租人。

7.P52,搜查证;P53-P54,搜查笔录等等,扣押到到物品的种类、数量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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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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