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30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
本案被告人李某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如实供述其是在2011年9月23日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敦促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特地在2011年9月26日在云南省丘北县丘北汽车客运站搭乘云H17075大巴士回茂名投案自首,途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汽车客运站时到案的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关于“……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李某华在2011年9月26日是否在云南省丘北县丘北汽车客运站购买了从丘北到茂名的车票是认定其是否成立自首的关键事实。
为了人民法院切实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贵院核实云南省丘北县丘北汽车客运站在2011年9月26日是否有从丘北到茂名的售票记录、该票是否为被告人李某华所购买以及该票是否为该班次司乘人员所收走的事实。
以上申请,请求批准!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二年七月 日
附:
云南省丘北县丘北汽车客运站基本情况:
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护城路。
联系电话:0876-4127176。
邮政编码:6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