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之辩护词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3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为其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是小良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小良供电所的电能,是被告人陈某某单位的财物,而不是其单位以外的财物。

3、被告人陈某某是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

(1)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职责是看护小良供电所的电能输送。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是小良供电所员工,专门负责供电所的线路维护、更换等工作,因此,其职责就是使小良供电所的电能准确、及时地输送到相关客户的机器终端中去,即是一位电能输送看护者。

(2)小良供电所的财物受到损失。小良供电所的电能以绕开电表的方式输送到刘某某的机器终端中去,导致这些电能的计量没有在电表中得到体现,正因此,小良供电所丧失了这部分电能,也没有就这部分电能的消耗收取到刘某某交来的电费,即其财物受到损失。

(3)小良供电所的损失与被告人陈某某的渎职行这有着因果关系。被告人陈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电表三相电压接线柱上的三条三相电压线人为拆开了。正是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这个渎职行为才使小良供电所的电能既可以输送到刘某某的机器终端中去,又不能在电表中得到计量,因此小良供电所的财物损失与被告人陈某某的渎职行为有着因果关系。

(4)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小良供电所的财产权,也有悖于其职业道德。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方式占有、处分他人财物的特点,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除了符合以上特征之外,还体现为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具有渎职特征,明显违反了作为一名线路维护人员本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正因此在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时也比处理盗窃罪相对容易,故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盗窃罪稍稍显小,在处罚上也比盗窃稍轻。

由上可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小良供电所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便利,违背职业道德,侵占小良供电所的财物,依法应将其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操作改动线路58次,致使小良供电所电能损失达到1091475千瓦时,价值为671361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的指控依据是从小良供电所的计量自动化系统中将刘某某厂自2010年4月以来的用电数据记录导出来,将具有“表计失流失压,电表没有计量电量”的时段筛选出来,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偷电”的时段,这种计量方式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就是计量自动化系统出现“表计失流失压,电表没有计量电量”特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陈某某以绕开电表的方式“偷电”时出现这种特征,刘某某工厂的机器设备停止运营时也会出现这种特征,小良供电所的系统出现故障时也会出现这种特征等等。起诉书的计量方式没有将其他情形排除开来,夸大了小良供电所的损失程度,不符合客观事实,对被告人陈某某极不公平。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起诉书的计量方式夸大了小良供电所的损失程度,与客观事实不符。以上意见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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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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