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8
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我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杰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即将提请贵院批准逮捕的陈某杰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杰的辩护人。
在两高两部出台相关意见,明确依法打击“伪基站”犯罪的背景下,辩护人对办案机关办理伪基站犯罪案件表示理解。然而,辩护人依法会见陈某杰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与普通的伪基站犯罪案件有重大区别。本着实事求是和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反映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
一、本案的“伪基站”设备不会导致用户通信中断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杰如实陈述了其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他人推送短信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关于“导致用户通信中断”的规定和两高两部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关于“‘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陈某杰是否构成本罪,还应看“客观证据”——是否有鉴定意见证明该“伪基站”是否会屏蔽周边手机信号,导致手机通信中断。根据陈某杰的供述,其在使用“伪基”站时,手机通信仍处于正常状态。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呈捕时未能提供关于涉案“伪基站”设备可导致周边手机通信中断的鉴定意见,那么本案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存疑的,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关于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逮捕条件。
为了避免错案的发生,目前不宜对陈某杰逮捕。况且,陈某杰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已经如实交代了其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全部行为,公安机关也当场抓获相关人员并落实相关口供,当场扣押了“伪基站”设备。因此,对陈某杰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
二、即使会导致用户通信中断,由于陈某杰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陈某杰的行为不会导致公用电信设施物理性破坏。陈某杰的行为虽会导致用户通信中断,但中断时间极其短暂,仅为1至3秒,而且陈某杰是移动式推送短信,不会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范围内造成大面积的通信中断,危害有限。陈某杰只是一名打工者,受人指挥,仅从中获取过极其少量的利益。陈某杰之前都是安分守纪,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请办案机关依法对陈某杰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以上意见,尊请采纳。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如僧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