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8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薛某朝及其兄长薛伟庆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薛某朝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 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与。
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 406 条的规定,依法可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诉讼规则》第40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事实可知,薛某朝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1、薛某朝没有逃逸行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行为。根 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逃逸的主观构成要件至少包括如下两方面:(1) 肇事者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2)肇事者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果肇事者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即使其案发后没有停车,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采取措施抢救伤者或财物,由于其主观上没有逃逸的故意,依法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逸。薛某朝在证据卷二第 11 页明确表示:“有一辆二轮摩托车拦住我车,是一个青 年仔开车拦住我车的,我不认识他,他说我车碰到人了,我觉得奇怪, 我车如果撞到人,我怎么不知道的?”辩护人认为薛某朝的上述供述可 信,否则其为什么会像往常一样去拉第三车泥,而不是逃往外地呢?另 本案证人证言只是说到肇事车辆没有停下来,没有说到肇事司机下车视 看伤者后继续开车离开现场,也没有说到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突然加 快车速离开现场或专挑偏僻小道离开现场,这也可以说明薛某朝不知道 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逃逸。
对于薛某朝拉第三车泥去目的地时,为什么不再走原路这个问题,薛某朝给出了合理的解释,那就是其在装泥时,听到其他司机说在该路段有交警在查车,薛某朝通过抄小路的方式拉泥去目的地,是为了躲避查车,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2、案发后,薛某朝认罪态度良好。对于薛某朝的车撞到李某豪这件事,由于薛某朝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因为其没有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明确承认其车撞到李 某豪就据以认为他的认罪态度不好。办案机关讯问薛某朝时,薛某朝明 确承认其车确实曾两次从镇盛镇婆乃路段经过;案发后,薛某朝通过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力图弥补本案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薛某朝的上述行为可知,薛某朝对本案的态度是我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但如果证据证明我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认罪并愿意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弥补我的过失。
3、薛某朝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换一句话也就是说肇事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的,其并不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薛某朝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4、薛某朝积极赔偿受害人方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方的谅解。
2013 年 3 月 27 日,在交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家属达成了调解 协议,由薛某朝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 18 万元给受害人亲属,当日,交警 作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双方 签订《赔偿协议书》,受害人亲属出具收到薛某朝 18 万元的收据(上述 材料已由交警随案移送)。现薛某朝已经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受害人 亲属已充分谅解了薛某朝,愿意不再追究薛某朝的刑事责任。
5、薛某朝身患生病,急需到外接受治疗。 薛某朝长期以来患有严重的哮喘病,在病情发作时即需要马上吃药,
否则有生命危险。在羁押期间,薛某朝因发病严重而被送医院戒护就医。 由上可知,即使薛某朝有交通肇事行为,由于其是过失犯罪,没有
逃逸行为,积极赔偿受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方的谅解,因此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薛某朝有交通肇事行为,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薛某朝有交通肇事行为,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身患重病,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一三年四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