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23层2302。
申请事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侦查监督部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事实与理由: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在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中担任杨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现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中,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审查逮捕中。
经过会见了杨某某,我了解到:杨某某实际上只发了二千多条短信,其他短信是他被抓获时,为了收集证据需要,没有关闭设备而发的,杨某某所群发到中国移动用户手机上的短信,可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杨某某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依法申请贵院检察监督部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敬请批准!
此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