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文某坚被控故意伤害罪之调取证据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

申请事项:

1.调取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中的鉴定机构“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调取该鉴定书的鉴定人李某、王某某、蔡某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调取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中,委托单位提供给某某市人民医院的鉴定资料;传唤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鉴定人李某、王某某、蔡某并制作询问笔录;

2.向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调取证人李某深、李某2014年8月底或9月初在某某派出所的证人询问笔录;

3.传唤证人阮某某的证人证言(住某某市某某镇垌心榕垌村,手机:13542324538)。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文某坚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

经过阅卷,申请人认为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鉴定书》疑点重重,同时相关结论的得出是一个专门的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如因技术能力等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规定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取得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本案《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上所盖公章是“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但并没有附上“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同时《某某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书》也没附有上述三人鉴定人资格证书,调取不能证明他们有鉴定人资格证书。《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据文某坚妻子陈某玲反映:2014年4月份,证人李某深、李某也到某某派出所反映情况,但某某派出所的民警以太忙为由并没有对上述两位证人进行取证。经过文某坚家属的多次要求,某某派出所在2014年8月底或9月初,对上述两位证人作了笔录,但辩护人经过阅卷并没有发现上述两人的笔录。如果陈某玲的反映属实,那么公安机关只收集对文某坚不利的证据,不收集对文某坚有利的证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规定。

另,自2014年3月16日至同年5月5日,文枝盛曾在某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证人阮某某与文枝盛同一个病房,亲眼目睹到文枝盛长期不在医院,晚上也不在医院休息,存在离开医院在外受伤的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申请人特根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就予以批准,并恳请贵院以书面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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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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