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之撤销案件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尊敬的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吴杰臻律师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担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下简称陈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然而本着实事求是和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辩护人注意到与一般的诈骗犯罪案件相比,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有着一些特殊之处,特致函贵局,恳请贵局在呈请批准逮捕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陈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的问题

辩护人根据会见,了解到情况如下:

2017年2月份,作为在校大学生的陈某某,为了实习的需要,进入本案的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接受培训,并且在经理姜永恩的指导、安排下,以实习生的身份进行试用,工作的内容通过黄凯瑞的手机,按照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培训,与黄凯瑞手机上的微信好友进行聊天,把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平台介绍给对方,并想方设法说服微信好友投资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平台。

由于陈某某只是一名底层的实习生,实习期将会离开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因此公司并没有告诉陈某某关于公司的营运模式,对于客户投进来的钱,公司是如何处理,更讳莫如深。

陈某某在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实习期间,介绍了一位叫袁庆红的女士投资了15万元。

实习期满,陈某某便离开公司,回到学校。大学毕业后,由于陈某某的家在广东省台山市,便回到广东省台山市工作。

根据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并不知道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营运模式,在介绍袁庆红女士投资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平台时,主观上并不知道该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是在实施诈骗,因此其只是一名被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利用的棋子而已,主观上并没有帮助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诈骗的故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贵局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认定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的,不需要将陈某某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而是应直接撤销案件,释放杨劲鲜甜,发给陈某某释放证明书,恢复陈某某的自由。

二、如果陈某某主观上知情,由于他主观恶性较小,同时也是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从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也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条件,也没有将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必要

根据事实可知:陈某某仅是一名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实习生,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相对于公司的其他员工来说,涉案金额也是非常小,因此应将其与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人代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积极人员区别开来,实行区别对待。

考虑到陈某某不是正式员工,涉案金额非常小,并且是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下工作,因此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上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陈某某这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人员,也是不需要将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直接撤销案件即可。

三、陈某某已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取证工作,客观上也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事实上,对于陈某某这种参与程度不深的底层人员,其在案中的作用主要是对其进行取证,用于指证股东、法人代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组的积极销售人员。

考虑到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对于他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撤销陈某某的案件,将其释放,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同时也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另外,对于本案这种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金融诈骗案件,将一部分参与程度不深的底层人员分流出来,有的放矢,既可以提高贵局侦查本案时的工作效率,也可以提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本案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工作效率。

另外,辩护人也了解到,这不是贵局第一次对广州大贵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诈骗案的相关人员进行抓捕,在贵局羁押陈某某之前,已将部分涉案金额比陈某某大,在案中的情节比陈某某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知不予提请批准逮捕陈某某,符合贵局有的放矢,抓大放小,宽严相济的办案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人特根据上述规定致函贵局,恳请贵局在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时,予以参考。

谢谢!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吴杰臻 律师

二0一七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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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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