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陈某忠涉嫌抢劫罪一案之返还财产申请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0


返还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忠,男,汉族,1992年8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返还对申请人扣押的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98321090, 车架号码:98328066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申请人刑警三队抓捕,申请人所使用的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98321090, 车架号码:98328066 )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也随案被扣押。

本案经过一审、重审后,2011年8月30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茂中法少刑终字第10号终审判决:陈某忠无罪。2011年9月28日,申请人被广东省电白县第一看守所释放。然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扣押的摩托车却未随申请人无罪释放而予以返还。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及时返还其对申请人扣押的摩托车。

终上所述,申请人被判无罪释放后,申请人被扣押的财产应得到及时返还,而事实上,应返还的财物未得以返还。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返还财物申请,恳请批准为盼。

此致

广东省电白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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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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