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局长关于对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郭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反映函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9-22


致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局长关于对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郭某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领导:

我们受郭某及其母亲汪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郭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郭某的辩护人,郭某已于2017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本案现由贵局侦查中。

辩护人认为:郭某的行为至始至终都不构成犯罪,其与被害人朱某某之间的矛盾是一桩典型的家庭经济纠纷。

我们依法会见了郭某,根据郭某所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本案报案人朱某某因违背行规,私自与某某市场签订档口租赁协议,导致其表侄郭某的档口无法续租,投资无法收回,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7年3、4月某日,在中间人王某、赵某春的协调下,朱某某自愿补偿了22万元给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及其合伙人赵某某。后郭某因被合伙人怀疑其与亲戚朱某某串通将合伙人赵某某踢出合伙协议,导致郭某名誉受损,在亲友间饱受非议,在2017年5、6月某日,朱某某儿子的订婚宴上,郭某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争执的内容大致是:朱某某是否违背行规,朱某某补偿的22万是否足够弥补亏损,郭某是否联合朱某某挖合伙人赵某某的墙角等。郭某及家人有拍桌子、掀菜盘等泄愤的行为后离开,当晚,朱某某报警。之后双方并无接触,两个多月后的8月14日,郭某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第一,郭某主观上完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郭某得知自己的档口被表舅朱某某租赁,郭某首先做的是通过中间人协调,希望在中间人协调下,与朱某某达成合理的补偿方案;在双方发生争吵的当晚,郭某在主观上也只是想发泄心中的不满,因为郭某被其合伙人赵某某误会,赵怀疑郭某与表舅朱某某挖合伙人墙角,郭某想通过闹场来维护自己在亲友内的名誉。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郭某从未有过任何敲诈勒索行为,双方的争吵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争吵中,补偿数额是否足够是双方必然争执不休的话题,但郭某并没有也不可能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相威胁索要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贵局此举涉嫌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三,从当晚闹事到郭某被刑拘,两个多月时间,郭某没有任何敲诈勒索钱财的行为,完全没有社会危害性,更无羁押之必要。

第四,朱某某是郭某的表舅,王某是郭某的堂舅,赵某春是朱某某的老表,整个事情就是一起家族内部的经济纠纷,不存在发生敲诈勒索的空间。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一起彻彻底底的家庭经济纠纷,对于贵局此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对此种行为明令禁止,已颁布多项法规规制、监督。

郭某的行为或有不妥,其与朱某某家人的争吵可由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制,但绝对称不上敲诈勒索和犯罪。恳请贵局准确把握郭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释放郭某。

此致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张王宏律师

曾杰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关于郭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不应认定为犯罪之紧急情况反映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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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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