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之律师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1


尊敬的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下简称杨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的辩护人。

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以保障国家正常电信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辩护人支持办案机关以该《意见》为指导,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犯罪分子;然而本着实事求是及善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向贵局反映律师意见,供贵局在侦查本案时参考。

一,司法实践中是以扣押的电子证物中的广州移动的有效的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IMSI:International Mobile Subscriber 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IMSI”)的条数作为杨某某发送的短信条数计算标准,而不是以手机软件界面上显示的条数为准。

首先,应该去除非移动号码,即只能将46000、46002、46007开头的“IMSI”码才是移动公司的号码,只能将这种开头的号码计算进去。

“IMSI”是区别移动用户的标志,储存在SIM卡中,可用于区别移动用户的有效信息。“IMSI”共有15位,其结构如下:MCC+MNC+MSIN

MCC:Mobile Country Code,移动国家码,MCC的资源由国际电联(ITU)统一分配和管理,唯一识别移动用户所属的国家,共3位,中国为460;

MNC:Mobile Network Code,移动网络码,2—3位,中国移动系统使用00、02、07,中国联通GSM系统使用01、06,中国电信CDMA系统使用03、05,中国铁通系统使用20。

如果被扣押的“机子”是“伪基站”设备,那么其工作频段只会涉及移动通信的工作通信频率范围,即只会占用中国移动公司的网络工作频率,换言之,“伪基站”设备只会向移动手机用户强制发送短信息。从上可知,46000、46002、46007开头的“IMSI”码才是移动公司的号码,只能将这种开头的号码计算进去。

其次,应该去除非广州地区的移动“IMSI”码,只能将广州地区的移动号码计算进去。

再次,应该将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IMSI”码去除,即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能算一次。

“伪基站”能捕获并识别移动通信用户手机SIM卡的“IMSI”识别码并保存在“伪基站”电脑上,保证在“伪基站”设置的周期内不会向同一手机用户重复发送同一条短信,“伪基站”设备在接收用户手机信号和强迫用户手机接收信息过程中造成该手机信号中断,在一段时间后即几秒至几分钟不等的时间后才能恢复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从上可知,应该去除两次或以上出现的号码。

以上算法,是司法实践的作法,详见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见附件1)。

综上所述,有效的“IMSI”码仅限广州地区的移动卡(排除联通、电信及排除非广州地区),以“IMSI”码条数为准,而不是出现多少次数不准。

杨某某不应为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伪基站”设备未关停而发送的短信数量负责。

经过会见杨某某,辩护人了解到的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4月6日,杨某某去梅花园与朋友喝茶。经过梅花园公交站时,想起“梁老板”分配的任务,就在公交站处使用“机子”发短信。大约20分钟后,杨某某大约发了2千条短信;就在这个时候,一个人走过来,自称是便衣,并且不准杨某某关闭“机子”,以及叫杨某某跟他走。杨某某要求他出示警官证件才答应跟他走,那人说证件在车上,因此两个人就在公交站等其他警察过来。大约1个小时后,一群警察过来,扣下“机子”,并把杨某某带回办案地点。从便衣过来,到回到办案地点,整个过程中,“机子”一直开着,没有关闭。杨某某不应对在等待警察过来这段时间发送的短信负责。

以上这也是司法实践的作法,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81号】(见附件2)。

综上意见,请贵局在侦查此案中充分重视,并予以采纳。

谢谢!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2016年4月15日

附:1.(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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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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