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律师:邱某文涉嫌故意伤害罪之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书(补充)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10


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

申请书(补充)

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请贵院通知邱某欢、邱某琳到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日,辩护人通过书面形式向贵院提出通知新的证人黄霜、邱某文、邱某文、林某君、到庭作证的申请。

经邱某文家属反映:当时,邱某欢、邱某琳也在现场观看,其中一人是持手机拍摄此本案VID_20150301_085945.3gp,时间长为13分10秒的视听资料的人,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辩护人特根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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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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