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无证生产制售水烟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真的可行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8-28


实践中,有的地方会因水烟膏含有烟碱成分,直接将其认为是烟草制品,进而将无证生产、销售水烟膏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若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真的可行吗?不会面临以下三重质疑吗?

第一,现有烟草专卖法以及烟草司法解释,并未将水烟膏纳入烟草专卖品的范围,司法机关若因其含有烟碱成分,直接纳入烟草专卖品范围,不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吗?

因为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烟草专卖法,还是烟草司法解释,均将烟草专卖品限定在九类产品,水烟膏并不在范围之内。即使是认为水烟膏含有烟碱成分,具备烟草制品的产品特性,也即使认为烟草专卖品的范围,会因时代发展不断涌现出新型烟草制品,需要动态调整,那是否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在烟草专卖法,烟草司法解释没有修改或者扩大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的前提下,能够自由裁量将水烟膏纳入烟草专卖品范围?

第二,水烟膏目前没有任何一部对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果在缺少前置法规范的前提下,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非法性”的依据不会不足吗?

不可否认,对于水烟以及水烟膏,烟草行政部门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也未出台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规定,目前针对新型烟草制品,可以看到的也仅有电子烟、口含烟。加热卷烟有相关的行政规范进行了规定,也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规定。那么与这些含有烟碱成分的烟草产品对比来看,都是烟草行政部门先出台相关规定,纳入调整范围,有行政处罚依据之后,才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

如果水烟膏在缺乏相应的行政规范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就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那么其“非法性”在哪里?何以找到“非法”的依据?那是不是就会出现烟草行政部门,都没有处罚适用水烟膏的依据,司法机关却直接认定是非法了?

第三,目前全国的烟草局针对水烟膏的生产、销售没有颁发过一张对应的专卖经营许可证,且水烟膏的生产、销售根本就无法在烟草局申请到相应的专卖经营许可证,若将生产、销售水烟膏的行为入罪,法律规范与现实情况不会脱节吗?

不可否认的是,烟草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是,没有获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实施了经营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烟草行政部门有设置相应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普通民众能够申请获得到相应的专卖许可证,但现实是,全国的烟草局都没有设置水烟膏的生产、销售许可证,也没有将水烟膏纳入专卖的许可范围,即使普通民众合法合规的经营水烟膏,烟草局也不会颁发相应的专卖许可证。在目前根本不存在水烟膏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若司法机关直接作为犯罪处理,是否会让普通民众能够接受?

上述针对于水烟膏直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三重质疑,不仅仅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质疑,也是作为一名普通民众的质疑,希望相关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重视,能够慎之又慎!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交流探讨目的,不代表韩武斌律师对具体承办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最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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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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