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的是不在国内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11


众所周知,水果味电子烟在我国是禁止销售的,但并不影响其出口外销,那如果被查获的是不在国内销售,且没有相应实际销售价格的水果味电子烟,那如何去确定其货值金额呢?

其实国家烟草局发布的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第五条,“涉案电子烟产品零售价格出具:

(一)能查清产品品牌及型号,且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产品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能查清产品品牌且该品牌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但无法查清产品型号或该型号不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其他情形的,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查获时上年度电子烟产品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根据上述规定,查获的不在国内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的货值金额,就有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是:按照查获地查获时上年度电子烟产品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计算。这一种情形的适用条件是,查获的水果味电子烟没有对应的品牌,或者有对应的品牌就没有在国内的电子烟平台上销售,或者是没有在烟草局的在销电子烟目录之内,我们称之为目录外电子烟。

常见的是国内一些非法工厂生产、加工的,没有任何品牌信息的水果味电子烟;其中有一些杂牌,国内查不到相关信息的水果味电子烟;还有一种虽然在国内注册了商标品牌,但该品牌的所有电子烟产品根本就不在国内销售,那么该这些水果味电子烟,被查获后,就是按照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计算。

比如,A省某地的侦查机关于2025年在B省某地查获了一批在国内注册了商标的的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但是该品牌之下的电子烟产品适用于出口的,那么此时该批水果味电子烟就属于不在目录内品牌的电子烟产品,就应按照B省烟草局出具的2024年电子烟产品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予以计算。

第二种是,按照查获地查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计算。这一种情形适用的条件是,查获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在电子烟平台销售,即在在销目录内,但是不知道该品牌属于哪一种型号,或者该型号不在电子烟平台销售。常见的是国内某些品牌的电子烟产品有分国内版或海外版,那么海外版的就属于此种情形。

比如,A省某地的侦查机关于2025年在B省某地查获了一批在国内注册了商标的某品牌水果味电子烟,该品牌电子烟产品在国内电子烟平台销售名录内,但是就查获的该型号的水果味电子烟是持证企业生产仅用于出口的产品,此时,该批水果味电子烟就应按照B省烟草局出具的2024年该品牌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计算。

由于水果味电子烟在我国是禁止销售的,那么国内电子烟交易平台是不可能出现非烟草口味电子烟销售的,即使是有对应品牌的的水果味电子烟,也不可能有该品牌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建议零售价格,因此,被查获的水果味电子烟,即使是有品牌信息,也是不可能按照该品牌的同类电子烟产品的市场零售价去计算的。如果有地方采用该品牌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市场零售价货值是用国外的市场销售价格去计算货值金额,那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综上,被查获的水果味电子烟,如果是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那么其货值金额,只可能是按照全国电子烟产品的平均建议零售价或者在国内在销目录品牌内对应的该品牌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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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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