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托型诈骗?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6-05


什么是受托型诈骗?

爱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能力,却无中生有,捏造具有领导干部身份或者系职能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的虚假身份或者与具体职能部门领导、工作人员等存在朋友、同学、亲戚关系等特殊身份,虚构具有办事能力或者具有特殊身份能够直接或者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帮助其完成受托事项,以办事费等种种名义向被害人索取钱财,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从而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首先,这里的虚构事实必须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即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办事能力,也不具有完成受托事项的特殊身份,却捏造上述事实谎称能帮助被害人完成受托事项来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如果行为人确实具有办事能力,也确实为被害人的受托事项付出了努力,受托事项已经办成的,即使虚构了特殊身份的事实,也不构成诈骗犯罪;虽然受托事项未能完成,但行为人确实具有办事能力或者相关特殊身份,为受托事项付出了努力,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受托事项未能完成的,也不构成诈骗犯罪。

其次,受托型诈骗要求被害人必须因行为人的上述欺骗行为而陷入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和办事能力,能够帮助其完成受托事项的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犯罪。行为人虽然陷入错误认识,但是并非因行为人上述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是陷入其他方面的错误认识,比如说误以为和行为人是老乡、亲戚,误以为和行为人的家人亲属是朋友、同学等等特殊关系不的,均不属于受托型诈骗。

其三,被害人必须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从而造成损失。如果行为人并非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而是因为双方具有朋友、情人、老乡、亲戚等特殊关系而自愿将财物赠送给被害人的,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欺骗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犯罪。被害人虽然陷入了前述错误认识,但是因为没有钱或者感觉不划算等原因,没有将财产交付给被害人的,也不构成诈骗犯罪。

其四,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行为人在收到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后,没有完成受托事项,但将财产返还给被害人的,不构成诈骗犯罪。

行为人收到被害人的财物后,没有完成受托事项,也没有返还被害人财物,且同时具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行为的,才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在接受被害人财物时,已经债台高筑,不具有还款能力,且还款无望的。

行为人在收到被害人财物后,即低价甚至无偿转让财产,造成无财产的假像,使被害人追偿无门难以追回财产的。

行为人在收到被害人财物后,用于挥霍、享受、购买豪车、豪宅,购买奢侈品等不正当用途,或者用于包养情妇、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无法返还财产且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行为人收到被害人财产物后,即潜逃、失联,隐匿行踪,使被害人难以找到导致无法追偿的。

行为人即使实施了虚构前述具有办事能力的欺骗行为,骗取被害人财产后,没有还款或者拒绝还款的,但是不具有上述法定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诉讼等民事途径加以解决的,不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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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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