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换汇炒美股港股的资金,受不受整治行动的影响?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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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证监会、央行、外汇局等八部门发布《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旨在“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通过个案打击强化警示震慑,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同时引导境内投资者通过港股通、QDII及跨境理财通等合法渠道开展境外投资。

2022年12月底,证监会已经就某途、某虎的非法跨境展业活动开展过一次整治工作,当时的思路是“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即禁止招徕境内投资者并为其开新户,但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进行交易,同时禁止为存量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账户转入新的资金。

相较之下,这次的《整治方案》在之前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境外券商而言,不是“遏制增量”,而是“全面取缔”;对于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账户来说,不是“化解存量”,而是“清理存量”,以前还允许继续买入交易(但禁止新的入金),现在是不得买入交易了,只允许卖出交易和转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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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境内投资者在某途、某虎平台开新户之后,要么通过港卡eDDA快捷入金或国际电汇等方式入金,这本质上是利用境内投资者个人便利化额度来购汇并汇出,要么私下找人对敲换汇后入金。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寿险等购汇用途暂未放开,故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取得外汇并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的,就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和“私自买卖外汇”。

所以,私自换汇炒港股美股的资金,会受到本次整治行动的影响吗?

目前来看,大概率不会。

一,《整治方案》明确了三类整治对象,如某途、某虎等非法跨境展业的境外机构、协助这些境外机构非法展业的境内关联主体及协助招揽、指导开新户的境内非法中介、在境内协助发布相关营销信息或协助开户展业的网络平台及发布、分享开户教程和经验的境内网络自媒体,并不包括境内投资者。

二,本次整治行动的牵头和主导单位是证监会,人家的主要监管范围是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所以重点关注的是非法展业的境外机构及起到协助作用的关联主体,只有解决了源头问题,在这个目的下,作为手段的私自换汇问题才可能消灭。

理论上,境内个人从事境外证券投资只是被限制了,而不是被绝对禁止的。所以,从证监会的角度,抛开换汇手段行为的合法性不谈,大量境内投资者的境外证券账户资金是来自境内合法收入,整体上对于这些真金白银仍然需要保护,故《整治方案》也强调要“做好与境内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其账户处置安排,保障客户财产安全”“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不受整治影响”。

三,根据《整治方案》对清理非法存量业务工作要求,在两年的集中整治期内,存量投资者的境外账户只能单向卖出交易和转出资金。

也就是说,先清仓、归拢资金,接下来,要么转到港股通、QDII等合法渠道继续投资,要么结汇到境内使用。既然如此,在这个特殊背景下,对于选择结汇到境内的资金,即便可能存在违法换汇的情况,外汇局大概率是开绿灯的。

至于要不要补税,就不好说了,因为联合印发《整治方案》的八部门中好像没有国税总局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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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即便“开绿灯”也是有时效的。可以预见,在两年的集中整治期结束后,如果一些存量投资者仍未妥善处理境外证券账户中的资金,等到再想结汇到境内时,很可能会遇到秋后算账。毕竟,《外汇管理条例》第44、45条规定得很清楚,擅自改变外汇用途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外汇局均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金额的30%上下予以行政罚款。

所以,现在不追究不等于不违法,因为法律法规早就明确了这些红线行为。但在司法实务中,一旦要查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决定也不能随意作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涉及如何认定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具体情节等事实和对应证据,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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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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