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诈骗犯罪案件的“三座大山”?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2-22


导语:在长期办理诈骗犯罪大要案的实务中,我始终认为,诈骗案件的定罪逻辑围绕“三座大山”构建——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核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手段)、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关联要件)。这三大要件相互勾连,形成控方指控的证据链条,也成为辩护工作必须攻克的核心堡垒。

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常基于“款项未返还”“存在夸大表述”“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印证”等表面事实,进行有罪推定。但诈骗罪的认定必须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绝非客观结果倒推主观意图的简单逻辑。作为专注诈骗犯罪辩护十余年的律师,肖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多起无罪、轻罪成功案例,从实务操作层面拆解如何逐一推翻这“三座大山”,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第一座大山: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反证与解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要件,也是辩护的首要突破口。其核心难点在于:主观意图无法直接证明,控方往往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如虚构事实收款、资金挥霍、逃避返还等),但这种推定并非绝对,辩护律师可通过反向证据构建“无占有意图”的完整链条。

(一)控方推定的常见逻辑与辩护突破口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控方通常依据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无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肆意挥霍款项、转移隐匿财产、收款后失联逃避等。针对这些推定逻辑,辩护需精准击破:

1.否定“明知无归还能力”的主观认知

办案机关常以“最终未还款”倒推行为人收款时“明知无履约能力”,但这混淆了“商业风险”与“诈骗故意”。辩护中需举证证明:行为人收款时具备真实的履约基础——如提交资产证明、经营资质、合作协议等,证明其有合理的资金来源或项目资源;款项无法返还系客观原因导致,如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疫情影响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因素,而非主观上不愿归还。

我们承办的一起居间服务诈骗案中,当事人陈某被指控虚构“能协助中标”骗取服务费,控方以“项目最终未完全落地”推定其无履约能力。我们通过调取陈某同期与其他企业的成功服务案例、中标通知书、技术支持文件,证明其具备相应行业资源;同时提交疫情期间项目停工的政策文件、招标方延迟评审的通知,说明未完全履约系客观障碍,最终检察院采纳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明资金用途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资金流向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线索。控方若举证资金用于挥霍、赌博、偿还旧债等非承诺用途,将直接强化占有意图的认定;反之,若能证明资金用于合同履行、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则可直接否定占有目的。

辩护中需重点收集三类证据:一是资金流向凭证,包括银行流水、财务记账、发票收据等,清晰展示款项用于原材料采购、项目推进、员工工资发放等具体用途;二是排除恶意处置行为,举证证明行为人无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名下财产变动系正常经营或生活所需;三是展示还款努力,如提交还款计划、沟通记录、部分还款凭证等,证明行为人始终积极协商返还事宜,而非逃避债务。

在某借贷型诈骗案中,当事人以“经营周转”借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未归还,控方指控其“虚构用途诈骗”。我们调取了全部银行流水,证明借款90%以上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剩余部分用于双方共同消费;同时提交当事人变卖房产、寻求新投资的证据,以及与债权人的持续沟通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属于民事借贷纠纷,驳回控方指控。

3.解构“逃避返还”的表面行为

控方常将“拉黑联系方式”“更换住址”“拖延沟通”等行为认定为“逃避返还”,但需区分行为的真实意图。辩护中需举证证明:所谓“逃避”系另有原因,如双方因民事纠纷产生矛盾、被害人存在过激催收行为等,而非为了逃避还款义务;行为人未隐匿核心行踪,如仍在原地址经营、未变更核心社交账号、未转移主要财产等。

例如在某网络交友诈骗案中,当事人因感情破裂拉黑对方,后被指控“收款后失联逃避返还”。我们提交了双方感情纠纷的聊天记录、被害人辱骂威胁的证据,以及当事人仍在原单位工作、未变更户籍地址的证明,说明拉黑行为系情感矛盾导致,且当事人始终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款项问题,最终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

(二)核心辩护思路:构建“履约意图+返还努力”的证据链

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本质是证明行为人“有履约诚意而非骗财意图”。辩护中需形成完整证据体系:一是真实的履约行为,如项目推进报告、服务成果验收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证明行为人并非收款后无任何作为;二是积极的返还态度,如主动提出分期还款方案、以物抵债协议、持续沟通的记录等;三是无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举证资产去向清晰,无挥霍、转移、隐匿等情形。

二、第二座大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客观行为的定性与区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客观手段,但并非所有“不真实表述”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辩护的核心在于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前者是无中生有、虚构核心事实骗取财物;后者是对交易细节、履约前景的夸大,目的是促成交易而非非法占有。

(一)控方认定的常见误区与辩护要点

4.区分“核心事实虚构”与“边缘事实夸大”

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针对“核心交易事实”,即足以影响被害人是否处分财产的关键信息,如虚构项目存在、伪造资质文件、隐瞒根本无履约能力等;而对履约能力、交易前景的适度夸大(如“项目前景良好”“预计收益率较高”),属于商业谈判中的正常表述,不构成刑事欺骗。

我们办理的一起装修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被指控“承诺使用进口板材却用国产板材”构成诈骗。我们通过举证合同未明确约定板材品牌、国产板材符合环保标准、工程已完成90%以上,证明当事人虽有表述瑕疵,但未虚构“提供装修服务”的核心事实,其目的是赚取合理利润而非骗取装修款,最终办案机关认定为民事纠纷。

5.否定“虚构事实”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辩护中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举证证明所谓“虚构事实”系真实存在,如控方指控“虚构投资项目”,则提交项目备案文件、交易记录、第三方合作证明,证明项目真实;二是证明行为人未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如被害人对交易风险明知,行为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刻意隐瞒。

在某投资诈骗案中,控方以“项目未达到预期收益”指控当事人虚构盈利前景。我们调取了当事人向被害人出具的风险告知书、聊天记录中关于“投资有风险”的多次提示,以及项目真实的交易数据,证明当事人未隐瞒项目风险,被害人系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诈骗罪。

6.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本质差异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民事违约是“想履约但因客观原因未做到”,行为人会承担违约责任;刑事诈骗是“从一开始就不想履约,只想骗财”,无任何履约诚意。辩护中需举证证明:行为人有真实的履约计划并实际实施,如签订合同后积极筹备资源、推进项目、交付部分成果等;未完全履约系违约行为,行为人愿意承担赔偿、退款等民事责任,而非卷款逃匿。

三、第三座大山:因果关系——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的关联性切断

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害人的财产处分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的错误认识,二者具有直接关联性。若被害人明知事实真相仍处分财产,或财产处分与欺骗行为无关联,则因果关系不成立,诈骗罪无法认定。

(一)因果关系的辩护核心:切断“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链条

7.证明被害人无“错误认识”,系明知风险或自愿处分

部分案件中,被害人对交易存在的风险、行为人表述的不准确性是明知的,其财产处分系自主决策而非受欺骗导致。辩护中需重点收集此类证据:如双方聊天记录中被害人认可“投资有风险”“结果不确定”的表述;被害人自身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应当知晓交易的真实情况;财产处分系基于情感赠与、借贷合意等其他原因,而非行为人虚构的事实。

某网络交友诈骗案中,控方以“当事人虚构企业家身份”为由,指控其骗取被害人转账。我们提交了双方长期线下见面的照片、共同消费凭证、被害人明知当事人真实职业仍自愿转账的聊天记录,证明转账系基于情感赠与,被害人未因身份表述产生错误认识,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罪。

8.证明财产处分与欺骗行为无直接关联

即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并非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其他因素,如自身获利心切、第三方推荐、对市场的误判等。辩护中需举证:行为人虽有夸大表述,但该表述并非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决定性因素;被害人在转账前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或未对行为人声称的事实进行核实,其错误认识系自身疏忽导致。

例如在某虚拟货币投资诈骗案中,控方指控当事人虚构“平台盈利前景”骗取投资款。我们通过调取被害人与第三方推荐人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害人主要基于第三方的承诺而非当事人的表述进行投资;同时提交平台真实的交易规则,证明当事人已告知被害人投资风险,最终成功切断因果关系,当事人获得轻判。

9.区分“财产损失”的真实原因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系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若财产损失系其他原因造成,如市场风险、第三方违约、被害人自身操作失误等,则因果关系不成立。辩护中需提交相关证据:如项目亏损系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与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无关;被害人的资金损失系其自身不当操作造成,而非行为人骗取。

四、三大核心辩护技巧:从证据审查到策略构建

推翻“三座大山”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的辩护证据链,而非孤立反驳单个要件。结合实务经验,以下三大技巧是辩护成功的核心保障:

(一)精细化阅卷:挖掘控方证据的矛盾与漏洞

诈骗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合同文件等。阅卷时需重点关注:一是被害人陈述的前后矛盾,如不同笔录中关于“受骗过程”“知晓事实”的表述不一致;二是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控方常选择性提交对行为人不利的片段,需审查是否存在被剪辑、遗漏的关键内容;三是资金流向的关联性,核实款项是否确实进入行为人控制账户,是否存在第三方占用、截留的情况(如笔者承办的陈某案中,款项被中间人史某截留近四成,这成为否定诈骗的关键);四是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的差异,区分“合同违约”与“虚构事实”。

(二)主动调查取证:弥补辩方证据短板

控方基于侦查权力掌握主要证据,辩方需主动出击收集反向证据。重点取证方向包括:一是履约能力证据,如经营资质、项目文件、成功案例等;二是资金用途证据,如银行流水、发票、财务凭证等;三是沟通记录证据,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明履约意图和还款努力;四是客观障碍证据,如政策文件、市场数据、不可抗力证明等。

在陈某居间服务诈骗案中,关键证人招标方员工因避嫌否认与陈某相识,我们指导家属找到陈某旧手机并修复数据,还原了双方沟通投标事宜的完整聊天记录,同时申请中间人史某出庭作证,其当庭翻供证实企业明知款项性质,最终形成完整的无罪证据链。

(三)精准法律适用: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

很多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是否构成犯罪,而是是否构成诈骗罪。辩护中需准确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其他罪名的界限:

10.与民事纠纷的区分:核心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民事欺诈的目的是促成交易,行为人会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而诈骗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无任何履约诚意。

11.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如“杀猪盘”案件中,若行为人诱导被害人参与真实赌博平台,可能构成赌博罪而非诈骗罪;若投资平台系真实存在但未经批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

通过准确的罪名定性辩护,可将诈骗罪转化为民事纠纷或轻罪,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辩护的核心是还原案件真相,坚守法律底线

诈骗犯罪案件的辩护,绝非“钻法律空子”,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梳理,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确保刑法的适用不偏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推翻“三座大山”的过程,本质是打破控方有罪推定、构建合理怀疑的过程——既要精准击破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也要主动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体系。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认识到:每一起诈骗案件的背后,都可能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命运,容不得半点疏忽。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更要保持严谨的思维和极致的细节把控,从阅卷、取证、质证到庭审辩论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围绕“三座大山”的突破展开。

同时,辩护工作也需坚守职业底线,对于确实存在诈骗行为的案件,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罪轻处罚;对于无辜被卷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全力以赴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专业辩护让正义得以实现。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辩护制度的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肖文彬律师认为,虽然诈骗案件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只要辩护思路清晰、策略得当、证据扎实,就能够逐一推翻控方的“三座大山”,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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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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