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高额报酬涉嫌受贿犯罪如何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25


一、前言

在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的职务犯罪类型不断涌现,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行贿、受贿双方为规避调查,出现了在职期间只办事不收钱,离职期间才收钱的情形(这里又分两种情形,一是离职后只收钱不办事,二是离职后既收钱又办事),如果双方事先有此约定,则自然构成受贿犯罪,但如果行贿、受贿双方对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与离职后受贿人收受财物往往并无明确的关联性约定,而多以离职后的新职务及薪资为许诺,且该许诺几乎不与谋取的利益建立明确的关联。同时,离职后并不直接收受请托人财物。

如《刑事审判参考》所言,这类犯罪的难点与辩点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离职之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存在因工作关系而产生的“工资”或“合作”等合法的权利外观,权钱交易的关联性表现不明显,司法实践中又称“旋转门”型受贿。

对于此类受贿案件如何辩护?这是一个复杂的话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肖律认为,应当结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为正常合理的报酬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今天肖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全国视野,展开来谈谈这个话题。

二、正文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由于“旋转门”型受贿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利行为时间跨度较长,故被告人常以其为他人谋利行为时没有受贿的认识和故意进行辩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厦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刑事审判参考》所言,事前受贿与指受贿没有本质的区别,其实质仍是权钱交易。即使受贿人在为他人谋取利发时没有受贿的故意,行受贿双方也没有就谋利一事是否支付对价达成合意,但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和相对方在给付财物时都认识到该财物是对国案工作人员之前为相对方谋取利益的报酬,即可肯定国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的主观关联性,认定受贿的故意。时间跨度、受贿人身份的转变,均不影响行为的定性。

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远高于实际工作的“报酬”是否构成受贿?包括离职后收取的“安家费”“顾问费”“咨询费”“薪酬”等名义费用,以从事具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来体现。如《刑事审判参考》所言,对于行为人所收财物性质的确定,即该财物是因其劳动而产生的薪资,还是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是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的关键。

对于以工资、奖金等名义收受财物的,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实际从事相关工作。如被告人未实际从事相关工作,而领取财物的,则可直接认定受贿罪,受贿金额以约定“工资”计算;如被告人实际从事了相关工作,则应以其所处岗位、劳动时长、工作强度、创造价值等因素,判断其所获财物是否远高于同岗位薪资标准,继而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后一种情况下受贿金额的认定,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以其实际获利减去其工作正常薪资进行计算,即扣除其所在公司或行业同岗位或同级别的工资。

对于以公司合作为名,利用请托人的资源(如投资、介绍项目)等变相收受财物的,应重点审查请托人投资、介绍项目等行为的合理性,被告人所获利益是否远高于正常商业获利,所担风险是否远低于常规商业风险,并综合案件其他因素,总体判断请托人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合作还是变相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咨询费”“顾问费”。如果行为人未提供基于市场活动的正常咨询、顾问服务而获取的不正当收益,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了提供基于市场活动的正常咨询、顾问服务而获取的正当收益,是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表现,不构成受贿犯罪。

因此,根据以上标准,比如在《刑事审判参考》黄某案中,黄某在职期间多次为某甲集团谋取利益,其中部分事项不符合某某银行相关规定。黄某在职时有审查某甲集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职权。黄某离职前与某甲集团董事长陈某约定离职后到陈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安家费”3000万元,“薪酬”另付,之后一次性收取陈某 3000万元“安家费”后,方从某某银行辞职。在黄某多次利用职权为某甲集团谋利时,双方并未明确提及贿赂之事,关于离职后“安家费”“薪酬”双方也未明确与之前黄某的“帮忙”有关,但双方对此都心照不宣。正如陈某证言所说:“无非在将来找个合适的时机选择合适的方式给予回报”。因此,请托人陈某一次性为黄某提供大额“安家费”,作为公职身份向非公职身份转换的代价,同时也视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部分对价。故黄某构成受贿罪。

三、结语

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尽量穿透案件的证据材料,深入审查双方之间是否有约定?是否心照不宣?所收报酬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从而从有利于当事人的方面去辩护,去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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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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