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私下换汇的钱炒港股美股,会怎么处罚?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1-08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外汇的取得,即任何个人或组织需要购汇或结汇的,都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办理,否则就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私自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外汇的使用,即不得在境内使用外币计价结算,且购汇或结汇的资金必须按审批通过的用途使用,否则属于行政违法,可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显然,用私下换汇的钱炒港股美股的行为,在外汇的取得和使用上都有问题。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登记,有些还要在登记之前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

目前,炒港股美股,完全合规的路径只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但门槛太高,限制太多,更多的跨境投资人士是在某途、某虎等券商平台,但以这种方式炒港股美股是违法的。

而且,在上述平台开户之后就涉及入金交易问题,券商平台不可能冒着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帮用户把人民币兑换为港币、美元,这意味着用户只能自己想办法换汇:

要么以留学、旅游、购物等名义在银行购汇打到自己的境外账户,要么找人私下对敲换汇。前者表面上合规,实际涉嫌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外汇管理条例》第44条),后者直接就构成非法换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总之都是违法。

那么,问题来了:

甲把自己的合法收入10万人民币私下换为相应的港币,然后在某途平台入金炒股,运气不错,转手就赚了15万港币。

甲的炒股资金是非法换汇来的,赚的15万港币算不算非法获利?

如果算的话,赚的这15万港币会不会全部没收?

进一步讲,甲的非法获利超过了10万元人民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格来说,甲通过炒港股美股赚的钱属于违法所得,但甲不会因此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甲的炒股资金来自其合法的人民币收入,虽然源头合法,但港币是通过非法换汇途径得来,因而换汇后的资金具有违法性,属于“违法金额”,由此产生的收益就属于非法获利,也叫违法所得。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和第44条,甲的行为涉嫌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外汇局可据此没收这15万港币的违法所得,并以10万元人民币为基数处30%以下的罚款。

由于《外汇管理条例》第44条对“擅自改变外汇资金用途”的行为仅予以行政处罚,并不追究刑事责任,故甲炒港股美股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既然是行政处罚层面,就要遵循事后不可罚原则。

张三换汇的目的就是为了炒港股美股,所以其换汇行为是手段,炒股行为是目的,二者具有一定的牵连性,且现行法律对非法换汇的处罚更重,手段可以吸收目的,故这种情况应遵循事后不可罚原则,仅处罚非法换汇行为,不处罚炒股行为。既然不处罚炒股行为,也就不能没收炒股赚的钱。

有人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因非法换汇的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的,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甲炒股赚的钱来自其非法换汇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且超过了10万元人民币,所以甲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这个观点违背了“一行为一评价”的基本原则,非法换汇和炒股是两个行为,需要分别进行评价。

这15万港币是甲炒股赚的钱,虽然炒港股美股也违法,但此“违法所得”不是非法换汇的“违法所得”,不属于《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所规制的范围,甲不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那么,非法换汇行为是否也存在“违法所得”呢?

当然存在。

甲为了炒股而私下换汇,这类人员一般是单纯的换汇自用者,不仅赚不到汇率差价,还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损耗只高不低,这就不存在违法所得。

但为甲提供换汇的人员,除了亲朋好友,更多是一些以提供换汇服务谋利的职业中介或地下钱庄,这类人员往往要从中赚取差价或手续费,这就属于非法换汇行为的“违法所得”,轻则没收+罚款,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务中,单纯为了炒港股美股而私下换汇的情况,不能说很普遍,但并也不少见。如果不是金额特别巨大,一般很难被主管部门发现,其案发风险更可能来自另外两个情形:一是因提供换汇的人员涉案而被牵连,二是基于CRS机制被税务机关发现而将线索移送给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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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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