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个人使用和推广U卡,可能面临哪些罪名?

办案律师/作者: 吴单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3


U卡,说白了,是一种支持以USDT进行充值、消费的卡,其本质是预付卡。

U卡通常由万事达或Visa等国际卡组织体系内的银行或机构发行,持卡人将自己的USDT充值到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再根据汇率将USDT兑换为等额的美元、欧元等法币,存入持卡人在U卡的账户,然后持卡人就可以像使用普通银行卡一样在支持万事达或Visa体系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ATM机上提取本地的法币现金。

当然,如此方便的代价是持卡人需要支付相应的充值手续费、兑换费、取现费,这些手续费的费率并不低,动辄1%~2%。

从U卡的运作流程来看,整体有四个环节:

一是转币,即持卡人将USDT充值到U卡,实际上是将USDT转入发卡机构指定的区块链地址。

二是兑换,发卡机构将充值的USDT通过合作的承兑商或交易所以实时汇率卖出,兑换为美元、欧元等主流法币。

三是入账,发卡机构将所兑换的法币资金存入其在传统银行设立的与持卡人关联的账户(现实中,有些发卡机构本身就是银行);此时,U卡所显示的账户余额已经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币金额。

四是消费或取现,当持卡人刷卡消费时,经过万事达或Visa的国际清算协议和本外币兑付流程,线下商户收到的就是当地的法币;当持卡人取现时,ATM机吐出的现金也是来自其所属银行的本地资金账户。

方便是方便,安不安全呢?

从资金存管的角度,选择正规、老牌银行背书的发卡机构一般没什么问题。

但从合规的角度,使用和推广U卡的人员仍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U卡使用者,

持卡人所充值的USDT一般是用人民币购买的,而其消费或取现的场景往往是在境外,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人民币—USDT—外币”的兑付链条,但U卡发行机构、境外承兑商或交易所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这就很可能构成非法换汇(变相买卖外汇)。

实际上,U卡发行机构、境外承兑商或交易所相当于“地下钱庄”的角色,持卡人则是单纯换汇自用者,一般不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但属于行政违法,要面临警告、罚款(10%~30%)等行政处罚。

有人说,使用U卡跨境交易,只要不超过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就不属于违法。

错,这个观点还是没搞清楚非法换汇的核心违法要件。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非法换汇行为(私自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之所以违法,核心原因是绕开了法定的外汇交易场所,进而逃避了国家对外汇交易的监管,扰乱了外汇交易管理秩序。

换言之,国家为个人提供的每年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其前提仍然是通过具备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来办理购汇或结汇,这是一种在严格监管下的便利。

所以,使用U卡跨境交易违法与便利化额度无关,而是其本质上是将人民币转换为USDT等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机制兑换成外币,这就直接绕开了境内的外汇监管环节,属于“变相买卖外汇”。

此外,如果持卡人购买USDT的人民币资金并非合法收入,而是来自赃款,则还可能面临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风险。

对于U卡推广者,

U卡因USDT等虚拟货币而生,故在境内为U卡业务提供推广、引流、代办开卡等服务的,相当于半只脚踩进了看守所。

原因在于,2021年的“9.24通知”明确提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业务活动的,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换言之,在目前的监管语境下,与虚拟货币“沾边”的业务活动几乎等于违法乃至犯罪。

单纯使用U卡跨境交易已经明确是非法换汇活动,那么为U卡业务进行推广、引流等行为必然要被禁止。

刚才也提到,U卡发行机构、境外承兑商或交易所相当于“地下钱庄”的角色,但这些机构往往在境外,难以追诉。境外机构搞不定,这些境内从事U卡推广的人员还搞不定?司法实务中,这些推广者一旦涉案,往往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有些甚至被拔高为主犯。

近半年以来,境内一些VCC虚拟卡平台被指控非法经营罪,大多也因为拓展了类似USDT充值的业务,导致平台事实上通过虚拟货币的媒介为用户提供了本外币的兑换服务。

同样地,如果U卡的发行机构来路不明或本身就是为赃款、黑U洗白的违法平台,U卡推广者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或洗钱罪的共犯;即便无法证明推广者“确切知道”U卡发行平台的具体经营行为,也可能指控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阅读量:10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吴单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510894478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