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3
何天云律师、方勋权
在海上走私成品油的犯罪链条中,分工明确且层级复杂。其典型模式为:走私团伙先与境外油船建立联系,待对方驶至公海后,再派遣运输船前往接驳成品油,随后将成品油偷运入境销售。在这一过程中,船长作为运输环节的关键人员,其定罪量刑与主从犯认定,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需结合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身份属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同时,《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对成品油走私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的主要出资者、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受雇用的联络员、船长等管理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如其在走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可见,船长主从犯的认定并非依据身份标签,而是需结合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身份属性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起重要作用”。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以下从三个关键维度展开分析,为船长主从犯认定提供清晰指引。
一、船长在共同犯罪中的关系与受雇属性,是主从犯认定的基础前提
司法实践中,船长参与走私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走私团伙或上层组织者雇请,仅负责船舶驾驶等基础事务;另一类是参与组织策划,或在运输环节中实际主导核心事务,与其他走私参与者形成分工协作的实质合作关系。这两种关系性质,直接影响主从犯的认定倾向。
若船长系受他人明确雇请,其参与走私的行为完全遵循上层指令,无独立决策空间,那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更易被认定为从犯;但若船长并非单纯受雇,而是主动发起运输环节的相关行为,或与走私团伙核心成员共同策划、分工配合,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在证据层面,司法机关会结合船长的供述、其他船员证言、与上层组织者的通讯记录(如微信、通话记录)等综合判断。例如,若通讯记录显示船长需定期向上层汇报行程、等待指令确认接驳细节,且无证据表明其参与货源对接、利益分配等核心决策,则更符合受雇从犯的特征;反之,若记录显示船长自主安排船员、协调接驳事宜,甚至直接与境外供油方联络,则可能被认定为合作关系中的主导者。
此外,船长的报酬获取方式也能佐证其关系属性:若报酬为固定劳务报酬,与走私涉案金额、次数无直接关联,通常体现受雇属性,利于从犯认定;若报酬远超普通劳务标准,且与走私数量挂钩抽成,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与走私团伙存在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进而倾向于主犯认定。
二、船长对运输核心环节的控制与参与程度,是主从犯认定的关键依据
走私成品油的运输环节包含船舶调度、船员管理、路线制定、接驳联络、操作流程管控等多个核心事务,船长对这些事务的控制力度与参与深度,是判断其是否“起重要作用”的核心标准。
若船长仅负责船舶驾驶等基础操作,对其他核心事务无控制权,仅被动执行上层指令,则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若船长主导或深度参与运输环节的核心事务,具备独立决策权限,则符合主犯“起主要作用”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相关证据审查具体参与情况:
船员招募与管理:若船长自主招募船员、安排排班、制定船上规章制度并行使指挥权,而非由上层组织者指定船员并下达管理指令,则体现其主导地位;
运输关键事务决策:若船长独立制定航行路线、确定接驳坐标、直接与境外供油船或岸上组织者联络,甚至参与涂改船名、改装船舶等规避监管的行为,说明其已介入核心决策;
信息与流程管控:若船长掌握走私相关信息(如货源情况、销售渠道线索),并能自主调整运输流程应对突发情况,而非仅被动接收指令执行操作,则具备控制属性。
例如,在(2021)沪 03 刑初 25 号案件中,船长郑某发受雇后自行租赁船舶、招募船员、涂改船名,且全程管控接驳坐标、联络、油量确认等运输全流程,独立安排船员排班与接驳方案,法院认定其主导运输环节核心事务,构成主犯;而在(2024)闽 02 刑初 37 号案件中,船长蔡某甲仅按雇主指令组织船员驾驶船舶,船舶调度、接驳对象、报酬标准均由雇主决定,其无任何决策权限,法院认定其仅起辅助执行作用,构成从犯。
三、船长在走私链条中的层级地位与获利匹配度,是主从犯认定的重要补充
走私成品油犯罪链条通常存在明确层级,船长所处的层级位置及获利与犯罪规模的匹配程度,能进一步印证其实际作用,是主从犯认定的重要补充依据。
从层级地位来看,若船长处于走私链条的中间管理层,即存在对其下达概括性指令的上层组织者,但船长可自主决定运输环节具体事务,并对普通船员行使指挥、管理权限,那么其在链条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更易被认定为主犯;若船长处于层级末端,需严格遵循上层组织者的具体指令,无任何管理下属或自主决策的权限,仅作为执行层面的一环,则更符合从犯特征。
从获利匹配度来看,主犯的获利通常与走私犯罪的规模、涉案金额、偷逃税额直接挂钩,且金额显著高于普通参与者:
若船长的报酬为固定金额,与走私次数、成品油吨数、偷逃税额无关联,仅为提供驾驶劳务的对价,说明其未参与犯罪利益分配,更倾向于从犯;
若船长的报酬按走私次数、成品油数量抽成,或获得远超普通船员及正常劳务标准的高额报酬,且报酬金额随走私规模扩大而增加,说明其与走私团伙共享犯罪利益,体现其重要作用,更倾向于主犯。
例如,在(2019)沪 03 刑初 15 号案件中,船长林某虽为受雇身份,但作为运输环节的实际主导者,对船员及操作流程拥有完全管理、指挥权,其获利与走私的 706.382 吨燃料油所对应的偷逃税额2036977.13 元形成利益关联,法院认定其构成主犯;而在(2020)浙 02 刑初 33 号案件中,船长吴某仅领取固定劳务报酬,未参与利益分配,且报酬与偷逃税额无直接关联,法院认定其构成从犯。
结语
走私成品油案中船长的主从犯认定,核心在于摒弃身份标签预设,回归行为实质判断。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刑法》及专项司法文件规定,从共同犯罪关系属性、运输核心环节参与程度、层级地位与获利匹配度三个维度综合审查:若船长主导核心事务、参与决策、处于中间管理层且获利与犯罪规模挂钩,通常认定为主犯;若船长仅被动执行指令、履行基础驾驶职责、处于层级末端且领取固定报酬,则通常认定为从犯。
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结果,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如通讯记录、转账凭证、船员证言、船长供述等),对船长的实际行为进行精细化分析,准确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