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10-21
若行为人能够按约还款,车不被收走,公司财产不会遭受实际损失,通常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但如果行为人无力偿还,车辆被他人收走,导致公司对于车辆失去控制,问题的性质便发生了根本变化。
那么,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已经触及刑事犯罪?
一、刑民界分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擅自抵押公司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最核心的标准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或者明知行为会将导致公司财产永久失去控制,却仍然故意实施,使公司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到实质侵害。若行为人仅为暂时使用或资金周转,主观上有归还意图,且具备实际偿还能力,通常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擅自抵押公司车辆的情形中,法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通常会综合考量:抵押所得款项的用途,是否用于个人消费或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行为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或归还意图?
以下三个案例,虽然都是擅自抵押了公司的车辆,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也有被法院判决无罪的,还有民事处理的案件,这三个案例清晰展现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这类案件的定性中所起的决定性左右,也展现出法院是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1: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构成职务侵占罪
肖某负责某公司车辆调度管理。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台价值67万元的挖掘机谎称为个人财产,私自抵押给他人借款。【案号:(2018)津0119刑初495号】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在于:肖某在明知挖掘机系公司财产的情况下,仍虚构所有权进行抵押,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使用。其供述中提及“急需用钱”“拆东墙补西墙”等情节,足以表明其无实际偿还能力,也无归还意图。
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与肖某案不同,邓某作为公司管理层成员,获配一辆奔驰轿车供日常公务使用。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邓某未经书面批准,以口头形式将该车抵押借款50万元。直至案发前,邓某始终按约支付利息,并在案发前归还本金。车辆虽曾被暂时扣留,但公司依法仍可取回。【案号:(2016)赣0735刑初104号】
法院最终认定,邓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理由在于:邓某虽擅自抵押公司车辆,但其在借款后持续履行还款义务,未有侵吞资金或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同时,其抵押行为并未使公司永久丧失车辆控制权,公司所有权仍可依法恢复。故本案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当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案例3:为了公司的经营而借款,民事纠纷
张某系公司经理。在公司资金紧张期间,未经书面批准,将公司价值9万元的车辆抵押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还款。为缓解债务压力,张某又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用于偿还部分公司债务。公司发现后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损失。【案号:(2021)甘05民终999号】
该案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核心原因在于张某对于所借款项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抵押车辆所借来的钱直接打给了公司,用于公司经营。抵押行为虽然未经公司批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属于内部授权和管理问题,而非刑事犯罪行为。
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虽然行为形式均为“擅自抵押公司车辆”,但法律评价结果却完全不同。
案例1中,肖某将抵押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无偿还意图且无偿还能力,导致公司财产永久流失,体现出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案例2中,邓某抵押车辆仅为短期资金周转,按约履行还款,公司财产未受损失,主观上无占有意图,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案例3中,张某虽程序违规,但抵押所得用于公司运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纠纷。
由此可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仅凭“擅自抵押”这一外在行为,而应综合考察行为的资金用途、是否具备归还能力与意图,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先刑后民
在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件最初都以民事纠纷的形式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在审查中若发现行为人存在直接占有了抵押所得款项、拒不归还等能够反映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则可能会认定行为人存在犯罪嫌疑,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也就是说,一旦法院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案件原本以民事纠纷形式起诉,也必须优先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司法实践中这被称为“先刑后民”的原则。
结语
解决了刑事与民事界分的基础问题后,新的问题随之而来——擅自抵押公司车辆若涉嫌刑事犯罪,除了职务侵占罪之外,是否还可能触及其他罪名?
在司法实践与学理探讨中,对于该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不同情节下,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而这些罪名之间的区分,不仅涉及行为方式的不同,更直接影响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
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擅自抵押公司车辆会分别构成这些罪名?哪些行为细节决定罪名的适用?抵押手续的完备与否又是否影响罪名认定?
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围绕“擅自抵押公司车辆,在什么情况下会涉嫌什么罪名?”继续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