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8-19
一:民营企业家张某某被判无罪的理由
法院裁判理由:经再审法院审查,张某某及其公司虽然存在虚构材料的行为,但有关补贴项目的核心要求方面没有虚构事实,主要如下:
(一)WM集团虽然不属于财政部的成员单位,但当时的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民企参与,故与其他公司协商一致后才以该公司的名义申报项目,系借名申报,实际提交的企业材料还是物美集团本身,没有虚构主体资格;
(二)虽然申报材料含有不实内容,但WM集团所申报的物流和信息化项目真实存在,项目具有落地可行性,且符合当时国家经济产业发展要求,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证据证实项目审批方曾听过张文中的汇报,也实际考察了WM集团的超市和物流基地,故项目审批方对WM2集团的主体资格是认可的;
(四)该国债技改项目下拨的319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WM集团相关企业的经营和还贷,符合当时宏观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且张某某未转移、隐匿或肆意挥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诈骗罪。
由此可见,最高院的再审判决是穿透诈骗罪的表象,透过现象看本质,将补贴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认定骗补类诈骗案件的关键!这无疑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表现!自然这也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二:民营企业家兰某某被判无罪的理由
广州中院的判决就此详细列出四点:
(一)李某某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将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骗取财物行为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现有证据证实TDH股权的收购协议,只履行前二期,还有三期没有履行完毕。兰某某将TDH60%股权私自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并未进行变卖获利,后又转回共同所有的公司。
根据合作收购合同,上述60%的股权亦有兰某某的份额,且其与李某某对于TDH派遣人员等存在争议,无法排除双方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纠纷、争夺TDH管理权等行为导致其私自转移股权。
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某某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不能认定兰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股权目的,李某某认为兰某某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二)兰某某无逃避偿还款物。兰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虽有约定各占50%的TDH的股权,但二人没有对第一、二期取得的60%股权的比例进行约定,仅约定由控制公司持有。因此兰某某对60%股权享有一定的权利,其将股权转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名下,难以认定就侵犯了李某某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且实际上该60%股权在T国警方介入后已归还,没有出现无法返还的后果。
(三)兰某某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兰某某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与李某某成立了数家控制平台公司,向TDH原股东给付了第一、二期的转让款,接管了TDH,还将XL航空的24%股权转移给了李某某。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案发时兰某某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但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具体出资时间及兰转让两家公司50%股权给李某某的时间,而本案收购亦未完成,现有证据证实兰某某确为约定应转让50%股权的XL航空及DX在线的实际控制人,故不能认定其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另外,就公诉机关指控兰某某诈骗数额,法院认为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州中院最后判决兰某某无罪。
据肖律看来,此案无罪判决的理由与众多涉诈骗犯罪无罪案件裁判理由基本一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欺骗行为作为常规无罪理由外,“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行为人无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也开始作为本案出罪的重要理由。
毋庸置疑,广州中院的判决是准确适用法律的结果。在裁判理由上也吸收了刑法谦抑性、行为人无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作为判断案件性质的新观点,这些无疑是值得点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