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吃“回扣”,涉嫌什么罪?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7-14


导语:

采购吃“回扣”,实践中多发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说明,什么情况下构成这两个罪名,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

正文:

一、从虚报、截留的货款中吃回扣,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采购,在采购物品或者公司的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截留、骗取等方式占有公司财物,涉嫌本罪,数额达3万可立案。

案例1:张某作为公司采购,通过向供应商索要盖好公章的空白收款收据、让供应商在专用收款收据中多开销售金额、让供应商在销售单上多开货物数量,或者直接让供应商在入库单上不填写单价和总价的方式,虚报账目、截留货款,从中吃“回扣”,共计100多万元。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号:(2022)湘0103刑初73号】

案例2:董某作为公司采购经理,在代表公司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虚增本公司支付价格,之后将价格虚增部分以吃“回扣”的方式据为己有,共计侵占公司财产17万多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讼过程中全额退赃,最终被判8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案号:(2021)吉0194刑初60号】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也有采购的职位,但主流审判观点认为个体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单位”,采购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的方式侵害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当构成侵占罪或者比职务侵占罪更重的盗窃罪、诈骗罪。

二、收取供应商的回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采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他人提供“特殊照顾”,通常是供货机会或中标机会,涉嫌本罪,同样是数额达3万元可立案。

案例3:徐某作为采购经理,在采购零配件的过程中,索取、收受4家供货商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号:(2020)苏0925刑初412号】

案例4:胡某作为公司采购,收取多家供应商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法院认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号:(2024)浙0226刑初65号】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主流审判观点认为,个体户不属于本罪名中的“单位”,个体户中的采购拿供应商回扣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拿回扣的行为无法像窃取、诈骗型职务侵占一样被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其他罪行,因此无罪。

三、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何区分?

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同样都是在采购过程中吃“回扣”,有的是职务侵占罪,有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区分罪名的关键在于“回扣”是从单位来还是供应商来?

职务侵占罪要求员工侵害的是单位财产,上述案例1、2中,采购无论是虚增货物价格、多报货物,还是截留货款,都是从公司的支出中吃“回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员工收取的是单位之外给的财产,上述案例3、4中,采购都是收取供应商给的“回扣”。

四、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理?

采购既收取供应商的“回扣”,又截留公司的货款,可以同时构成两个罪名,数罪并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若采购与供应商合谋,拿了回扣后与供应商共同侵吞货款,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属于“想象竞合”,只能定一个罪名,择一重处罚,哪个罪行的数额更大,判的更重,就定哪个罪名。

案例5,数罪并罚的情形:陈某作为公司的石材采购经理,在石材采购招标过程中,虚高材料的票面价格,侵占公司财产70多万元,除此之外,还利用职权对部分石材供应商提供“特殊关照”,并收取“回扣”共计50多万元。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判二年;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二年,合并执行三年四个月。【案号:(2021)闽0104刑初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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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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