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类诈骗案件的入罪逻辑及简要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27


以推广国学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本文结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涉诈国学案件的常见模式,探讨此类案件的入罪逻辑和辩护思路。

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继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

基于上述诈骗罪犯罪构成,不难总结出推广国学被认定诈骗的入罪逻辑,即:

1.行为人在推广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先是在宣传上通过虚构讲师身份和伪造相关资质的方式立足人设,比如谎称教师团队具有“故宫博物院研究员”“道教第几代传人”等身份,再比如宣称平台经某官方机构备案,并附上官方认证证书,以“不化灾解难可能家破人亡等话术进行恐吓,紧接着以可帮助被害人“消灾”“改命”“升官”“发财”为由售卖产品或课程。

2.被害人基于对行为人权威身份和宣传内容的信任陷入错误认识,高价购买相关的产品、课程,遭受财产损失。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2023)鲁09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本案被告人林某某被认定诈骗的主要原因就是客观上存在通过虚构身份可帮助“改命消灾”进而售卖相关产品的行为,法院认为:

“在案证据充分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并非登记在册的宗教人士,未真正学习过相关宗教文化,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号称是佛道双修的高人,虚构能够帮他人查事、算命、改运、增财等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不断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客观上被告人亦实施了以缴纳高额入群费、设立风水堂口场、查事、帮助送‘金条’‘寒衣’、高价售卖‘水晶球’‘转运珠’等名义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行为;被害人亦是基于被告人系佛道双修的高人,可以消灾、改运的宣传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给被告人数额巨大的财物......”

此外,判决书载明“在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退款时被告人拒不返还致案发”,再结合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基于此,黄律师认为此类案件要进行定性辩护需围绕涉案经营模式是否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寻求改定性为虚假广告或民事欺诈的空间。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更多的是促成交易、获取经济利益,而诈骗罪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相应义务,目的就是剥夺他人财物所有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规定了若干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

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从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以及是否返还财产等方面入手,具体到涉诈国学类案件中,可从涉案课程或产品本身是否具有价值、在承诺无法兑现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愿意返还所获取的资金等方面进行具体论证,如果课程或产品本身有价值或者在无法实现“逆天改命”效果后愿意返还资金的,即使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可争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打掉诈骗指控。

2.欺诈行为。如前所述,此类案件欺诈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身份或伪造资质证书进而进行灾难告知并夸大产品或课程的功效,但仅有上述欺诈行为还不足以认定构成诈骗,举例而言,张三虽然虚构了其是“故宫博物馆研究员”的身份,但证据证实其确实研究国学多年,具有国学相关学习背景和较为完整的知识结构,其宣讲的内容与中国传统文化无本质差异,这种情况下其虚构身份的行为仅是对其课程内容权威性的背书,并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因素。因此,仅存在虚构身份或伪造证书的行为,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诈骗行为,还需要从实质层面判断宣讲内容是否足以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以及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国学宣讲的能力。

再者,单纯进行灾难告知的行为也不必然构成诈骗,张三告知李四其将面临血光之灾,如果是基于易经八卦等一套理论推断出来的结果,并且有理有据、逻辑严谨,并不能据此判断其行为属于诈骗,但如果张三并不能说出个所以然,且对王五赵六等都是一套说辞,那便足以认定该行为是诈骗。

因此,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诈骗需综合考量,不能一刀切。

3.“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原因。前文说过,诈骗罪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涉案行为足以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反之,如果“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属于诈骗。举例而言,张三宣讲的内容带有明显的夸大成分,但在案证据能证实“被害人”李四对宣讲内容存在怀疑,甚至基本不相信,但出于求得内心宁静或结识人脉等其他原因自愿购买张三的课程,则不能认定李四被骗。

综上而言,笔者认为涉诈国学类案件不能一概认定构成诈骗,需要结合在案具体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的涉案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定性。

阅读量:11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910078682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